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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廉租房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规范廉租房的申请、审批制度。廉租房建设标准,要以经济、实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按照省政府《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粤府[1994]106号),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65平方米。廉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对城镇住房特困房的廉租住房实行准成本租金,除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外,不得将其他费用纳入租金。对特困户中的伤残人士,各地可在规定的租金标准内适当给予减免。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廉租房特困户的有关材料要进行认真核实,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或公示,无异议的,再予以登记,并按顺序轮候。 五、租住廉租房的住户,不实行终身居住制,收入和居住条件改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腾退已租住的廉租房;对不符合条件、又继续租住廉租房的,应按商品房的租金补交租金差额。租住廉租房的住户,不得将承租的廉租房转租。违反规定转租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转租的房屋,没收违法所得。 六、各地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困难的实施意见,应于今年7月底前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