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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2002]55号
【颁布时间】 2002-05-30
【实施时间】 2002-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4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实施土地深度开发整理。新增建设用地和按规定储备的存量土地实行“熟地”出让。加强城市建设计划与土地储备计划的衔接,按照市场化、产业化原则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达到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条件,提高土地附加值。
  
  4.实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测算建设用地需求总量,分别编制鼓励发展的产业用地及经营性用地的年度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中心城区、城郊各区和开发区的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及各类建设用地指标。经营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应按照求大于供的原则编制。严格控制分散零星建设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对未列入土地供应计划的,计划、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公开重要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试行法定图则,引导土地资产经营工作。
  
  5.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全面推行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供地方式,由市场决定投资者,市场决定地价。经营性用地的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进行。严格限制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三)建立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
  
  市土地交易中心是我市土地有形市场的承办机构。中心城区需以公开方式进行的土地出让,以及出让土地的首次转让,均进入市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其它类型的土地交易也应逐步纳入市土地交易中心统一管理。城郊各区土地交易中心、开发区土地交易分中心在市土地交易中心指导下,按照“统一发布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管理、分级办理”的原则,组织本辖区的土地交易工作.单位法人独立宗地上的房产整体转让,涉及划拨土地的,办理土地有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房产转让;不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关手续的,计划、规划、国土、建设、房产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严格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管理 1.加大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施力度。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外,其它建设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进行营利性经营的,应通过出让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其它的原有划拨建设用地,也应按实际情况,采用合理方式,逐步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2.加强地价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基准地价的更新、发布工作。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3.清理土地供应优惠政策。取消或修改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优惠”政策。对鼓励发展的产业用地,需要减免优惠的,经管委会集体研究批准,按照“谁受益、谁补助”的原则,实行地价“明收明补”,也可采取年租制、租赁等用地政策予以扶持。
  
  4.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一费制”收费。经营性用地实行“熟地”出让。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和开发建设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土地中心缴纳,计入土地开发成本,通过地价收回,有关执收单位不再向土地受让人收取。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5.加强土地收益管理。出让土地,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补交的土地差价按照楼面地价计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上市交易,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对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性行业、在划拨土地上进行房屋出租以及利用划拨土地租赁的,应收取土地收益金。不改变原批准用地性质,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企业土地资产的,应收取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土地收益管理及收益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五)清理整顿土地市场,营造良好的土地经营环境
  
  1.严格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对1999年1月1日以前批准征用至本方案下发之日仍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一律由土地中心统一征用,纳入土地储备。
  
  2.严禁变相“炒卖”土地。禁止利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转让土地,禁止建设单位以各种名义囤积土地,禁止以加名、更名、联合开发等方式变相“炒卖”土地。禁止以优惠政策折抵入股、变现、合作的行为。严禁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用地性质。具体措施另行制定。
  
  3.优化房地产投资环境。推进土地市场运行的规范化、法制化,建立稳定、公开、安全的土地市场。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严禁以集体土地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停止各类行政、企业、事业单位自用住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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