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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颁布时间】 2002-05-30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海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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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由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对单位、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报复检举人或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送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财政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财政部门和财政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财政机关赔偿后,应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追偿,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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