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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5-30
【实施时间】 1994-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5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2修改)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计划、建设、规划、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协同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结合城市规划和集镇规划,组织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划定保护区范围,制定保护措施,保持基本农田面积的相对稳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分别由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有批准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本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进行布局调整,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批准后,由自治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乡镇为单位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保护区的耕地进行登记造册、绘制现状图,按宗地埋设永久性保护标志,对保护区实行档案化管理。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所需经费,从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列支。
  
  第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标准为:除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预计建设用地及林业发展规划用地范围以外的,集中连片,坡度在10°以内,面积在0.33公顷(5亩)以上的旱田;水利设施配套齐全的水田;集中连片的商品菜田。山地面积较大,耕地分散的地方,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人均需要,自行确定保护标准。
  
  基本农田按土地质量等级和综合生产能力划分为两级。地势平坦、集中连片、土质肥沃、高产稳产的为一级;缓坡、肥力一般的为二级。
  
  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当占全市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上一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应当签订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划定为保护区的基本农田,在科技、资金、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要优先安排。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持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和开发复垦耕地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及制止和据实举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九条 凡划定为保护区的基本农田,必须严格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条 经批准征(占)用保护区内基本农田,有关用地的单位,除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还应当开发改造出相应的基本农田;对可利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占地单位应当将其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其中征(占)用基本农田内菜田的必须开发改造出相当于原面积二倍的菜田。无开发条件的,按下列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
  
  (一)凡在一级基本农田内征用菜田的,每平方米30元;征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15元。
  
  (二)凡在二级基本农田内征(占)用菜田的,每平方米20元;征(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10元。
  
  第十一条 保护区的基本农田原则上不批临时用地。因工程施工确需使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审批。临时用地不准改变土地面貌,不准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恢复耕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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