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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驻深监[2009]61号
【颁布时间】 2009-05-12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退付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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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退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退税项目和非退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第十一条 凡满足退税条件的再生资源经营单位,在第一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需进行资格审核,填写《深圳市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申请退税资格审核表》(附件1),并将相关申报资料报送经营所在地区财政局。深圳市各区财政局在《深圳市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申请退税资格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资料提交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在《深圳市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申请退税资格审核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资料提交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对申请单位的退税资格进行终审认定,并将终审结果通知深圳市财政局及各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退税资格审核工作可与第一次退税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 退税资格审核需报送的资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国税部门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
  
  6.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7.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8.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的资料;
  
  9.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10.其他退税资格审核需要的其他资料。
  
  上述10项退税资格审核申报资料一式三份,由深圳市各区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各留存一份。上述10项退税资格审核申报资料中申报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查验。
  
  第十四条 负责退税资格初审的深圳市各区财政局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退税条件的情况。
  
  第十五条 负责退税资格复审的深圳市财政局需及时向深圳市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核实退税申报人未受处罚申明内容的真实性,对经查实与申明不符的申报人,不予认定其退税资格。
  
  第十六条 具备退税资格的申报人应于每年度5月底之前向经营所在地的区财政局提交当年已经年检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和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退税申报人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如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证变更、税务登记证变更、备案登记证变更、房屋产权证变更、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等事项的,应及时将变更后资料报送区财政局。
  
  深圳市各区财政局应将退税申报人的工商、税务年检情况及其他变更情况及时报告深圳市财政局和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
  
  第三章 退税审核审批退付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退付工作程序可参考《深圳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退付工作流程图》(附件2)。
  
  第十八条 退税申请办理时限。
  
  (1)申请退税的单位原则上按季度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小的也可按半年或一年申报一次。具体退税申报时间可由负责初审的深圳市各区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2)负责初审的深圳市各区财政局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复审的深圳市财政局提交初审意见;
  
  (3)负责复审的深圳市财政局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提交复审意见;
  
  (4)负责终审的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工作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退税申报。再生资源经营单位的申报资料包括:
  
  1.退税申请正式文件,文件主送单位为: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各)区财政局(附件3,供参考);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附件4)原件一式四联并加盖申报人公章。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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