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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防办[2002]68号
【颁布时间】 2002-05-29
【实施时间】 2002-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和社区开展人民防空教育工作意见

各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区人防办、区国防教育办、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
  
  
为了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适应新形势下军事斗争人防准备的需要,贯彻落实2002年省人防办、省军区司令部下达给我市人防建设的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1]49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宁委发[2001]46号)中关于开展人民防空教育的要求,决定在我市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和社区开展人民防空教育。现就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教育的必要性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当今世界并不安宁,从我国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的安全环境看,我国仍然面临着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威胁,人民防空已成为关系国家安危、战争胜负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南京地处东南沿海,人口密集,重要经济目标多,是对台军事斗争的前沿,战略地位重要。切实做好人民防空工作,对有效保存战争潜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打赢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促进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城市的防空能力不仅取决于城市防空设施的准备程度和防空组织的落实程度,还取决于公民的防空意识和防空能力。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上级关于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人防准备的要求,将人民防空教育工作从初级中学逐步扩大到高等院校、大中企业和社区十分必要。
  
  二、教育对象和内容
  
  高等院校人民防空教育对象为大学一年级学生;大中型企业人民防空教育对象为企业干部职工;社区人民防空教育对象为社区居民。
  
  教育内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进行国家安全和军事斗争形势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和青年学生的国防观念、战备意识,树立“居安思危”思想,营造积极关心、支持、参与人民防空建设的良好氛围。
  
  2. 进行人民防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单位、个人的人民防空权利和义务,增强文化活动履行人民防空义务的自学性。
  
  3. 学习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使人们了解人民防空工作的任务与作用、历史与发展,积极支持、参与城市人民防空建设。
  
  4. 介绍现代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中,空袭与防空袭斗争的特点及其对人民防空的影响,正确认识人民防空在未来战争中的地位和作用,学习人民防空基本技能,增强做好人民防空准备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5. 学习人民防空常识和基本方法、技能,提高公民在战时和意外灾害时对城市人民防空指挥的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 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
  
  三、组织领导
  
  依照《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它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和第四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的规定,以及中发[2001]9号文件中关于“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把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把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社会普法教育规划”的要求,人民防空教育组织工作采用市、区、单位三级管理方式进行。全市的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工业交通工作委员会、市司法局、市全民国防教育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制定意见,培训师资,定期开展教研活动。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由院校负责安排教学计划,并指定相关学科的教师组织实施教育;大中型企业干部职工的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由企业人武部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实施;社区居民的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由社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委宣传部,各区司法局、全民国防教育办公室和人防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和社区的人民防空教育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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