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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历年拖欠国家统一规定工资项目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制定规划,限期补发到人。 (二)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1〕38号)要求,根据各县市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针对贫困地区、一般地区和发达地区,制定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2003年春季起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县市区,标准和定额可以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农村中小学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代收的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中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一费制”,并严格按标准收取,不得超标。对实行“一费制”后形成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应按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在上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三)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增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省、市(州)级和财力较好的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结合中央专项补助,力争在近年内消除现有农村中小学危房。乡镇、村可以通过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省、市(州)、县各级人民政府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 中央和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今后将继续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小学校舍建设涉及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四)农村税费改革后,各级人民政府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要明确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和危房改造资金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改革后农村中小学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对因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而形成的教育经费缺口,要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予以安排,同时要通过教育内部改革、节约经费支出,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五)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及上级各种专项资金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学校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对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要严肃查处。要节约开支,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农村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实农村中小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欠债,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并尽力偿还。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农村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全面负责校舍等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 (六)鼓励和倡导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七)认真组织实施对口支援工作,开展经常性全省助学活动。要继续组织好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岳阳市、衡阳市、常德市对口支援湘西自治州龙山县、永顺县、泸溪县、保靖县、花垣县、古丈县学校的工作,开展好城市学校对口支援农村薄弱学校工作,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各市州要制定对口支援制度和工作方案,要有专人负责。捐赠经费多的城市可建立对口支援捐赠中心,接受社会各界对教育的经常性捐助。从2002年起,在省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及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中,要增加安排民族教育的份额,重点用于发展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各市州、县市区应采取减免杂费、课本费、寄宿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