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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5-29
【实施时间】 2002-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5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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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一)省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制订《湖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施办法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再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核批。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严格控制中小学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教职工编制总量。
  
  中小学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县市区定期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中小学编制调整方案,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经市州审核后报省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再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核批。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分配人员编制,县直学校以校为单位,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具体分配,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
  
  (二)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严禁把乡镇机构分流人员安排到农村中小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在本通知下发后2个月内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坚决清退并不得聘请长期代课教师,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
  
  全面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度,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在编公办教职工分流参照当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
  
  全面推行教师资格制度。农村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积极吸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今后,凡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农村中小学任教。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乡镇、村无权聘任中小学教职工。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等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要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三)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其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至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学或中心小学校长负责。
  
  (四)改革教师教育,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对师资的需求。师范院校应改革办学模式,加强教学环节管理,提高新师资培养质量,为农村义务教育提供优质师资。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农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包括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络,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条件,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有一定比例保证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每5年进行一轮培训。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逐步构建培养、培训相衔接,职前、职后一体化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模式。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制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新管理体制的具体措施,明确目标、责任,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省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情况,以及农村中小学违规收费等情况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督导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工作重点。
  
  (二)建立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是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州人民政府市州长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保证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负有领导责任。对积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上级人民政府要予以表彰奖励。
  
  要逐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不能按时发放教职工工资的县市区,其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措施。凡是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县市区,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具体办法由省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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