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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 2002-06-05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5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方案

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方案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奠基人和创造者。在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他们做出了很大的牺牲和贡献,没有他们艰苦卓绝、可歌可泣的艰苦奋斗,就没有我们今天取得的巨大成就。照顾好他们的晚年生活,特别是在医疗上为他们提供保障是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为更好地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离休干部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厅字[2000]6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委办发[2001]3号)中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要求,结合省直机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保证需要、方便就医、杜绝浪费、加强管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保证离休干部看病就医和医药费及时、合理支出,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工作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确保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不发生拖欠。
  
  二、适应范围
  
  省直机关和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转制为企业并在转制前离休的原机关和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非驻沈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三、医疗管理
  
  在“保证需要、方便就医、杜绝浪费、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一)定点医院
  
  综合医院:医大一院、医大二院、省金秋医院、省人民医院(不承担干诊)、辽宁中医附属一院、辽宁中医附属二院。
  
  专科医院:医大口腔医院、省肿瘤医院、沈阳市传染病院。
  
  (二)定点管理
  
  离休干部持省委保健办公室发放的干诊证(优诊证)以及医疗手册到定点医院就诊。
  
  1.门诊就医管理。离休干部可在上述所有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此外,还可在离休干部居住地附近由所在单位指定一所医院门诊就医。
  
  2.住院就医管理。离休干部住院实行定点就医管理。离休干部可在上述综合医院自主选择一所医院作为自己住院医疗定点医院。为保证其健康档案的建立以及有关疾病的系统治疗和观察,定点医院确定之后原则上不做调整。
  
  3.离休干部住院,因病情需要转院时,由定点医院确定转诊医院。患有相应的专科疾病,由定点医院负责转诊,可以转往省肿瘤医院、沈阳市传染病院、省精神病医院和市级以上结核病医院或肛肠病医院。
  
  4.急诊急救病人不受定点医院的限制,需住院的要在住院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定点医院,办理审批手续。
  
  5.对恶性肿瘤、心脏介入治疗、脏器移植等大病患者,定点医院要提出具体的治疗意见,报省委保健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定点医院管理
  
  1.定点医院要加强对离休干部诊疗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要严格按照定点医疗的有关规定接待就诊对象,保证优质完成任务。
  
  2.定点医院要坚持医疗原则,规范医疗标准,保证服务质量。
  
  3.有条件的定点医院要建立离休干部接诊室或提供接诊、导诊服务,方便离休干部就医。
  
  4.定点医院要建立和完善会诊、转诊、保密和报告制度,及时提供良好治疗。
  
  5.定点医院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乱检查,乱开药,乱收费。
  
  (四)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的职责
  
  1,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是老干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负责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的主体。
  
  2.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3.保证本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及时报销,保证不拖欠医院的医疗费。
  
  4.负责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证办理、医疗费情况报表以及协助解决医疗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五)省委保健办公室的职责
  
  1.省委保健办公室是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2.负责监督检查承担省直机关保健任务的定点医院的管理工作,保证为离休干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3.负责监督检查省直各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保证离休干部医疗费不发生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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