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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6-04
【实施时间】 200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6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决定

建设和发展小城镇,是优化城乡经济结构,带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为全面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决定》(豫政[1999]93号,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小城镇建设,增强农村经济活力,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大力实施小城镇带动战略
  
  1994年3月26日,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通知》(豫政[1994]22号),拉开了全省小城镇建设的序幕。几年来,我市在积极培育壮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同时,大力实施小城镇带动战略,城乡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显著改善,涌现出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小城镇。全市有国家、部级小城镇建设试点示范镇11个,河南省重点镇9个,竹林镇还荣获了中国首届人居环境最佳范例奖。但是,与先进城市相比,目前我市小城镇发展的总体水平还处于规模小、设施差、功能弱,发展速度较为缓慢,缺乏凝聚力和辐射力,这与加快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提高郑州市的首位度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目前,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抓住机遇适当引导小城镇健康发展,是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践证明,建设和发展小城镇,有利于各类企业集中发展,有利于转移农村富裕劳动力,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有利于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有利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加快乡村城市化进程。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提高认识,加大投入,真抓实干,大力实施小城镇战略,充分发挥我们的区位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强化城镇聚集规模、竞争能力和辐射功能,把我市的小城镇建设工作推向全省先进行列。
  
  二、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建设和发展我市的小城镇要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大型中心城市、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三头并举、共同发展的方针。要全面增强城镇意识,采取政策扶持、财政支持、投资拉动等措施,注意运用市场机制,更多地发挥民间投资作用,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建设小城镇的路子,把我市的小城镇建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富有特色、管理有序的新型城镇,全面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协调发展。
  
  总体目标:要以适度扩大我市小城镇规模,广泛吸纳农村人口,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大力引导各类企业、各种市场和农村人口向小城镇聚集,以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着力抓好重点村镇的建设和发展,使其真正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用3~5年的时间建成20个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环境优美、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辐射力的镇。要结合当前进行的撤并乡镇工作,重点扶持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村镇,使其尽快形成规模,以带动小城镇的发展和建设,把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到2005年,全市的城镇化水平达到60%以上(2000年55.07%),小城镇人均居住面积22平方米左右(2001年18.56平方米),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2001年83.37%),电话普及率达到60%(2001年50%),人均年生活用电500千瓦(2001年350千瓦),人均公共绿地4平方米(2000年3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25%(2001年22%)。居民素质和医疗、保险、体育、教育、社区保障等事业都要有显著提高。
  
  三、加快小城镇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
  
  我市小城镇建设发展的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注重实效;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量力而行,逐步发展;
  
  坚持建设与经济发展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结合;
  
  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发展;
  
  坚持立足当地资源,发展壮大支柱产业,推动小城镇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要把工作的立足点放在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和增加农民收入上。
  
  四、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措施
  
  1、小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委会、村民组要逐步改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建制。在调整规划和建设用地时,要打破城乡分割体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社区保障体系。
  
  2、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撤并乡镇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快撤并乡镇。平原、丘陵地区撤并后的乡镇人口应在5万人左右,山区撤并后的乡镇辖区面积应在150平方公里左右,人口在3万人左右。到2005年,基本实现撤乡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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