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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5-28
【实施时间】 2002-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6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规范一批政务管理行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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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
  
  (一)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由市政府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对仍需继续收取但不体现政府行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不合理、不合规和已经取消审批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尽快予以取消。
  
  (二)继续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需要继续保留的,重新拟定征收管理办法后报市政府审定,报财政部重新审批后对其征收管理进一步予以规范。
  
  (三)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除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外,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一律取消,对其他涉及农民的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提高合理性、增强透明度,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
  
  (四)清理规范交通收费。结合国家即将推行的“燃油税”改革,对我市涉及道路建设维护和机动车辆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属于“燃油税”替代范围的收费按国家规定予以规范,违规收费一律取消,不再体现政府行为的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结合国家整治公路“三乱”,市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公路收费站点的整顿和对收费资金的管理。
  
  (五)加强收费资金管理。各地、各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年内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条件的纳入预算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坐收”、“坐支”,同时修订、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从2002年起,将市公安、工商等5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对其他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使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五、进一步加强对典型案件的查处
  
  (一)严肃工作纪律,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尤其要重点查办政务管理过程中的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等顶风违纪案件;查办因文件处理不及时、信息传送失误等造成工作延误的案件;查办自立项目收费或扩大标准收费、设立“小金库”等违反“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的案件;查办违反政务公开和不执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以及“三要三不”的案件。除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逃避、对抗案件查处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理。
  
  (二)依法查处地区封锁行为和严厉打击限制竞争行为。重点查处酒类、化肥、烟草等行业或产品的地区封锁、地方保护行为。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保护本地企业和产品、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要依法提出行政建议,责令改正。对一些地区的经营者联合操纵的地区封锁行为,要坚决打击。继续对供电、供水、供气、电信、邮政、保险、铁路等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查处供电、供气、保险等部门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产品或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行为。要查处一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限制竞争案件,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予以曝光。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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