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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人[200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6-04
【实施时间】 2002-06-0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06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第三十二条 执行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应将国家资助经费按比例落实到每个接受培训的人员。因故减少人员或提前回国的,应按减少的人数和天数退回预领的资助经费。
  
  第三十三条 执行有资助的审核类项目的,其资助部分由选派单位垫付,待归国后,持签证、购买机票的发票和出国任务批件的复印件,到市引智办办理资助。
  
  
第八章培训成果

  
  第三十四条 审批类、审核类出国(境)培训团组应于回国后十五日内向市引智办提交培训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学习收获和工作建议,并对国(境)外培训渠道予以评估。中长期人才培养团组归国后,每位团员要向组团单位上报中外文对照、有明确选题和研究方向的论文或研究报告,同时抄报市引智办。
  
  第三十五条 组团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培训成果的督促落实和推广,使培训成果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引智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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