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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06-04
【实施时间】 200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儿童福利工作维护孤残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儿童福利工作维护孤残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我省儿童福利工作维护孤残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儿童福利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化,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省社会福利特别是儿童福利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目前,全省有儿童福利院7个、社会福利院儿童部4个、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2个,集中供养孤残儿童1500多名,其他孤残儿童主要由亲属收养、家庭寄养和乡镇、村(居)委会代养,为孤残儿童的生活和成长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但是,最近有的地方出现了以社会团体或个人名义举办的孤残儿童福利机构和学校,这些机构违背有关政策法规,没有必备的办院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也不具备教学设备和教学人才,利用社会各界对孤残儿童的特殊关爱,带领孤残儿童多方进行社会募捐活动,严重影响了孤残儿童的健康成长,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了维护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确保孤残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收养法》和中省民政、计委、财政、经贸、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卫生、国税、地税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维护孤残儿童合法权益,加强孤残儿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将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十五”期间,各级计划部门要把增加儿童(社会)福利院的床位数纳入社会发展的计划指标,同时对有关儿童(社会)福利院的基本建设的立项予以统一安排。争取在我省各设区市建一所儿童福利院,50%左右的县(或县级市)建一所综合性的社会福利院,内设儿童部。各地应搞好规划申报,同级计划部门给予审批立项。到2010年,力争每个设区市都拥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较齐全的儿童福利院。同时,积极与民政部中国SOS儿童村协会联系,争取尽早在陕西省建立一所SOS国际儿童村。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对儿童(社会)福利院的资金投入。“十五”期间,各地要加强对儿童(社会)福利院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快对现有儿童(社会)福利院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工作的步伐。危房改造、生活护理、设施更新所需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政策统筹解决。
  
  三、提高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儿童的生活费标准。各地市要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编制社会福利机构的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应按上年预算指标加当年合理增长部分安排。关于在院收养儿童生活费标准,在继续执行陕西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救济对象生活费和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1999)037号)每月生活费180元标准的基础上逐年予以适当提高,具体提高标准另行发文确定。
  
  四、切实落实对孤残儿童的各项救助政策。凡需要急救的孤儿和弃婴,各接收单位要先送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经诊断治疗后,由医院签发诊断证明并连同健康证、残疾证,交由福利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院手续。救治所需费用由接收单位垫付并出具证明,由福利院申报主管民政部门安排解决,各地卫生部门对孤残儿童的检查要认真负责,并在经费上应予以优惠。
  
  五、充分重视对孤残儿童的培养和教育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对福利院收养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学龄儿童、少年免收杂费和书本费;对被高中(含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福利院孤残儿童,学校可免收学杂费,并给予必要的经济资助,书本费可由学校和福利院协商解决。有关部门要做好福利院、儿童院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和队伍稳定工作,解决他们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加强专业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医护人员的医护水平。要大力探索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新途径,让孤残儿童回归社会和家庭,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促进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对未人福利院的孤残儿童,确有生活困难的要由民政部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其教育可参照在院孤残儿童入学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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