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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02]103号
【颁布时间】 2002-06-04
【实施时间】 200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三部门关于杭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办、环保局、农业局拟订的《杭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四日

  
  
杭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市农办、市环保局、市农业局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为全面改善我市环境质量,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态势,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的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总目标
  
  (一)畜禽养殖业综合整治的总体思路。
  
  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划定禁养区(不准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和限养区(实现畜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按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和规划定点要求规范养殖场建设,对现有养殖场(户)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的目标。
  
  (二)畜禽养殖业综合整治的总目标。
  
  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畜禽养殖业,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到2004年底,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原则上全部实现关停转迁,限养区排污总量控制在2000年的20%以内,废物资源化率达到80%。到“十五”期末,全市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总量控制在2000年的50%以内。
  
  1、禁养区整治目标。
  
  (1)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三年内逐步实现关停转迁。
  
  (2)禁养区畜禽养殖总量年削减30%,2004年末完全实施禁养。
  
  (3)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利用现代生物制剂,减轻恶臭气体污染,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
  
  2、限养区整治目标。
  
  (1)取缔限养区内违章建设且无任何治污设施的各类养殖场(户)(不包括饲养供自己食用的农户);不得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治理无望的养殖场三年内实现关停转迁。
  
  (2)限养区年削减排污总量20%,至2004年底排污总量控制在2000年的20%。区域饲养密度控制在标准内。区域内所有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卫生防护距离、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达到相应的控制指标。
  
  (3)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并应用现代生物制剂,减轻恶臭气体污染,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
  
  3、非禁养区整治目标。
  
  (1)畜禽养殖场的规模、饲养密度及安全防护距离达到规定的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应符合规划定点要求,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2)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应按“禁硫”要求使用清洁燃料,妥善处置固体废弃物,在2005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恶臭气体)的浓度和总量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控制要求。
  
  (3)养殖场要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有效削减污染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二、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养区的划定
  
  (一)禁养区的范围。
  
  禁养区范围分三个区域,分别为:
  
  区域一:规划中的绕城公路内钱塘江以北区块,即东、西、北以绕城公路为界,南以钱塘江为界的区域(含西湖名胜自然保护区);
  
  区域二: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灵山风景区、龙坞风景区、西溪风景区及其生态景观控制区在绕城公路外的部分,白马湖风景区、东明山森林公园、杨静坞森林公园、石牛山森林公园和湘湖风景区、良渚遗址群保护区核心区、超山风景旅游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滨江区建成区、江南度假区、杭州高新区之江科技园区及滨江高教园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学城;萧山城厢镇建成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余杭临平镇建成区(含开发区)和天都城等;
  
  区域三:钱塘江、苕溪、运河(含上塘河)等流域两侧各1000米以内的范围。
  
  (二)限养区的范围。
  
  杭州绕城公路外沿及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范围,滨江区,下沙城位于绕城公路内的部分,萧山区城区和余杭区城区,余杭镇、塘栖镇、瓶窑镇、瓜沥镇、临浦镇、宁围镇等集镇核心区。
  
  (三)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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