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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计划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1、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环保局、农办、农业局、规划局、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劳动局、工商局、交通局、林水局、拆违办和市城管执法局以及各区政府组成。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的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技术小组。各区政府以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2、各部门职责。 (1)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各区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同时,要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计划,对畜禽养殖业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予以适度发展,有计划地开展污染综合整治,以实现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2)整治办公室负责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3)各级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各级规划部门要根据城镇发展总体要求,提出畜禽养殖业规划选址要求。 (5)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和中长期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污染治理计划,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6)各级卫生、林水、交通、土管、劳动、工商和城管执法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农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实施本方案。 各级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泔水饲喂畜禽进行查处。各级土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擅自建设和搭建的各类养殖场(棚)进行查处。各级水利、交通、环保部门要依法对向河道直排污染物进行查处。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负责对0.4-0.7吨/小时的燃煤锅炉进行查处。工商部门会同城管执法局对违章进入农贸市场交易及无证摊点出售的畜禽制品进行查处。 (7)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资金预算中,应列支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年度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 (二)畜禽养殖业整治计划。 1、禁养区的整治要求。 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生猪饲养总量在2000年基础上年削减30%,至2004年底实现禁养。 (1)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一切养殖场。 (2)2004年底禁养区内实现禁养。养殖场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应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年削减排污总量20%,并应用现代生物制剂,减轻恶臭气体的污染。 (3)原市区散户2002年9月底前实现清栏,2002年底前拆除饲养圈舍。位于西湖流域、城市(城镇)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向市区内河直接排污的养殖场(户)2002年底前实现关停。 2、限养区的整治要求。 (1)限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一切养殖场。 (2)2002年底前取缔违章建设和治理无望的养殖场。 (3)限养区内逐步削减排污总量,年均削减排污总量20%,至2004年底,养殖总量控制在2000年的水平,排污总量控制在2000年的20%。现有规模化养殖场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 (4)积极推行清洁工艺,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至2004年底,区内粪尿污染物综合利用率大于80%。 3、非禁养区整治要求。 2005年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并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实现清洁生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目标,达到区域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1)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实现科学养殖,饮污分离、雨污分流、污染物固液和干湿分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建立有机肥加工中心及与排污量相匹配的农业示范基地,积极采用生物治理技术,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 (2)合理定点建设养殖场,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规模、饲养密度和卫生防护距离的控制标准,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3)逐步削减区域排污总量,至2005年末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在2000年的5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废水、废气、恶臭污染物、固体废弃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浓度和总量的畜禽养殖场,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至2005年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畜禽养殖场必须完善雨污分流设施,具备纳管条件的养殖场必须将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 (4)畜禽养殖场要执行“禁硫”规定,位于禁止高污染燃料区的养殖场必须使用清洁燃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