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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文化厅
【发文字号】 浙文市[2002]31号
【颁布时间】 2002-06-04
【实施时间】 200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6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

  
  现将《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及文化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各地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青少年培养、网络环境净化等重大问题,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及经营许可证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等互联网管理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与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努力争取社会各界支持。
  
  三、根据文化部要求,我厅结合浙江实际调整了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及占地面积标准。杭州、宁波、温州市城区的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60台;其余各省辖市城区的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40台;各县(市)及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30台;且每台计算机设备的占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上调计算机设备总数,但每台占地面积标准不变,且营业场所必须为通间。
  
  现有证照齐全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符合计算机设备总数及占地面积标准的,必须在2003年底前完成整改。
  
  四、我省于即日起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各地要对现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清查,清除各种有害信息,重新审核登记。
  
  即日起至7月30日为摸底与清理阶段。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摸清情况并填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一)。请各市文化局将所辖县(市、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调查表》汇总后于7月30日前报省文化文物市场管理办公室。
  
  清查期间,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有害信息和违法经营活动要进行集中治理和打击。按照有关法规和文化部《通知》的要求查处一批、关闭一批、取缔一批,有效地解决“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害信息泛滥,经营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的网络游戏,以及无证经营、未成年人违规进入等问题。
  
  8月1日至10月1日为换证与规范阶段。参加重新审核登记的场所,向所属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重新审核登记表》(附件二)。县(市)文化行政部门经实地审核后,签署初审意见,于9月1日前统一报省文化厅终审;区文化行政部门经实地审核后,签署初审意见,送市文化行政部门复核,于9月1日前统一报省文化厅终审。省文化厅根据各地上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调查表》及审报材料,对证照齐全的场所,统一换发由文化部监制的《文化经营许可证》;证照不全的,责令停业整顿,符合新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及占地面积标准的,在专项治理结束后补办有关证照重新开业;无证经营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各地在9月20日前,要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负责人、网管及服务员等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核发《浙江省文化经营从业人员资格证》。
  
  请各市文化行政部门于10月8日前将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总结报省文化文物市场管理办公室。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办理重新审核登记,须出具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重新审核登记表》;
  
  (二)省通信管理局原核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原件,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原核发的《文化经营审核证书》原件,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ISP)的接入证明;
  
  (四)经营单位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协议、面积证明资料及平面图;
  
  (五)设施设备清单;
  
  (六)经营管理规章。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期间,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结束后,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从严审核、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力度。省文化厅将结合浙江实际,制定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近期发展规划。10月1日起,各地设立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符合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近期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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