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02]35号
【颁布时间】 2002-06-04
【实施时间】 200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6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方案
  
   (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2002年5月30日)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从组织和制度上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加快住房公积金的积累,提高使用效率,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健全决策机制,建立管理机构
  
  《通知》要求,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根据这一要求,我省决定成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调整撤并县(市)级以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范发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建立管委会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统一政令原则。各行署、市政府在建立管委会和调整撤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中,要严格依据《条例》和《通知》精神办事,不得擅自另立政策。
  
  精心组织、稳妥推进原则。各行署、市政府要统一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限期完成。既不能影响公积金归集、个人贷款等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妥善安置人员,保证稳定。
  
  资产安全原则。在调整撤并管理机构中,资产的清查和移交必须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按期限回收违规贷款和占用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行署、市政府负责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重点在行署、市政府,要坚持行署、市政府负全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明确责任,作好工作。
  
  (一)组建管委会工作。
  
  1.各行署、市政府于6月底前完成建立管委会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和议事制度。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行署、市政府聘任。聘任条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能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各行署、市政府按照下列范围和比例聘任管委会委员:市政府负责人,建设(房改、房地产)、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和聘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1/3。委员中应有部分县(市)代表。以独立矿区为主的城市应包括矿区企业的代表。委员总数不超过25人。哈尔滨市管委会委员应包括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代表,总数不超过30人。
  
  2.管委会的机构和日常工作。管委会实行任期制。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由设区城市政府聘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也可为城市主管副市长)。
  
  管委会的会议筹备、通知联络、材料准备、记录整理、纪要编写、决策事项督办等日常工作,可由各地、市房改办作为其办事机构(办公室)承担上述工作,具体由各行署、市政府确定。
  
  3.管委会的制度建设,由负责日常工作的管委会办公室拟定,经管委会讨论通过执行。管委会要严格履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职责。
  
  4.各行署、市政府要在2002年6月底前将管委会的组建名单及决策制度、会议制度、日常工作承办事项等,一并报省房改办备案。
  
  (二)调整撤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1.调整撤并方案。13个地、市成立直接隶属行署、市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4个已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县(市),按照属地化原则,改组为地、市管理中心下设的业务经办网点;省直属机关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改组为分中心;中直行业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属地化原则进行调整。
  
  2.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撤并步骤。
  
  (1)冻结。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各地、市要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正常归集、提取、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的前提下,一律冻结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编制,并抓紧组织对现有管理中心的资产、负债情况和人员状况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