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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物价局) 为了确保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格[2000)74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通知》(陕发[200l]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31号)精神,现就全省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 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事关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全面落实,是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价格、财政、农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把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当前,要立即组织力量在全省范围内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其重点是:清理整顿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水费。电费及邮电资费等商品服务价格;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咨询、排涝、牲畜防疫等服务收费;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医疗服务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婚育登记收费等的搭车、捆绑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 清理整顿的步骤是:第一步,调查摸底。县一级要在5月底前将当地所有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归类造册,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等意见上报设区市,各设区市要在6月15日前将本地情况及整顿意见报省物价局。第二步,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取消一切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各部门自行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无条件停止执行。凡不符合中、省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强制向农民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在清理中要及时公布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予以降低。第三步,整章建制,规范管理。省物价局将出台《陕西省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建立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区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四步,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市、县、区要加强对农村经营性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以巩固整顿成果,并于8月底前将清理整顿的全面情况报省物价局。省上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力量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清理整顿结束后,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政策。 二、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 农村经营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农民自愿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严禁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在农民办理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住房建设、外出务工、子女人学等相关手续时搭车收费,搭售或指定推销商品和服务;严禁在农民用水、用电、农机作业、维修、农业科技推广咨询、排涝、牲畜防疫和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建设及收视维护等环节乱加价、乱收费;严禁强制向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征订报刊、推销保险等行为;严禁借税费改革之机,将国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确定计税价格方案时,要张榜公布,征求农民意见,取得农民认可。不得在改革前突击收费和集中清欠,不得人为提高收费基数,加重农民负担,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比改革前有所减轻。 三、建立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各项管理制度 (一)建立目录管理制度。本着强化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各地都要制定地方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将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建立成本管理制度。价格部门要强化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成本的有效监管,认真实施经营成本定期报送制度,准确测定社会平均成本,为合理制定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提供科学的依据。 (三)健全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对经政府和价格部门依法审批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经营者必须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价格部门申领《陕西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