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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医疗保险处 组织实施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拟定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给付标准;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以及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九)失业保险处 拟定失业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规则;监督实施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 (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定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拟定企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组织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违法案件;制定企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十一)劳动争议仲裁处 拟定全市劳动争议仲裁有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按照规定对管理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仲裁;组织实施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庭制度,指导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作;承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市纪发[2002]7号文件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52名(含纪检、监察专项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 机关工勤人员5名(事业编制)。 五、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所 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所,处级建制,事业编制5名,其中所长1名,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