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计划财务基建处 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财务工作和局直属单位基建投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 (四)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实施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和慰问活动;研究草拟双拥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与地方部门、驻地单位的联系,推进军民共建活动;收集双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社团管理处(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承办市直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检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负责全市基金会的监管工作;受民政部、省民政厅委托,负责对西安地区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省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处 指导全市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开展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活动,全面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和协调全市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工作,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七)救灾救济处 负责城乡救灾救济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救灾款物,接收和分配捐赠的救灾款物;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农村扶贫、“五保”和敬老院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负责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撤队转户退养人员、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 负责全市城镇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城镇低保政策的制定和修订;负责协调低保工作与财政、劳动等部门衔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负责对区县、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业务培训;负责城市的其它社会救济工作。 (九)优抚安置处 负责全市现役军人(含武警)、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烈军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伤残抚恤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各项优待抚恤政策,研究拟定全市优待抚恤办法;负责全市评残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指导烈士陵园和军事供应站的业务工作。 (十)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接收安置军队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士官(志愿兵)及其服务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军休人员及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计划;负责部分安置对象的建房工作;协调落实军休人员随迁家属子女的工作安置;负责指导原接收的本地和易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退职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工作。 (十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处 负责制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配套政策;协同相关部门在全市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福利体系;负责市属社会福利、企业审定和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负责管理、指导市社会福利院、市精神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市按摩医院的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残疾人康复及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负责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培训;负责全市收养和收容遣送工作;负责《婚姻法》的宣传,指导全市婚姻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涉港、澳、华侨、留学生及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业务;负责全市婚姻介绍机构的审批与管理工作;负责婚姻执法检查及违法婚姻的查处工作;负责《收养法》的宣传,办理涉港、澳、台和华侨的收养登记业务;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全市收容遣送站的业务工作。 (十二)区划地名勘界处 负责编制城市远、近期区划并组织实施;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审核、报批村以上行政区划单位的设立、更名等工作;承办乡以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工作;推广并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组织管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组织、调查、收集、整理、更新、储存市区地名资料;研究草拟全市勘界工作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与友邻市、区边界勘定工作,处理边界争议和边界纠纷;负责出版、发行全市行政区划图书;负责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市纪发[2002]7号文件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5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 机关工勤人员5名(事业编制)。 五、事业机构 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所,处级建制,事业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