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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6-03
【实施时间】 2002-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7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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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计税常年产量,按照1994年—1998年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确定村和户的常年产量,要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计税价格,综合考虑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因素,确定主粮玉米计税价格为每公斤0.76元,并保持相对稳定。计税土地面积,总的原则是据实核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面积坚持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二轮承包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本着总体稳定,个别调整的原则,据实确定计税面积。农户计税土地面积,要由农户签字,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县乡政府和征收机关有权核定,并再次张榜公布。村组机动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面积为实有土地面积。对新增的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的耕地,可按照实际情况个别调整。
  
  农业税及其附加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系数为20%,其中社会减免为7%,灾歉减免为13%。减免系数在常年产量8.4%内确定。农业税及其附加一律征收代金。允许农产品收购部门在收购结算时代扣代缴。农业税附加减免系数这块资金留在村提留中,用于村内两项开支。同时,相应减少乡镇财政对村级的补助。减下来的这块补助资金纳入农业税附加减免系数,与正税减免系数资金分设帐户,统一管理使用。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交叉重复征收的原则,耕地上生产的果用瓜,只征农业税,不征特产税。烟叶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无论是耕地还是非耕地生产的水果、花卉、苗木、原木、水产、食用菌,一律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牲畜产品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税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组干部报酬、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面向农民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要从实际出发,本着尽可能缩小村提留支出缺口的原则,在农业税及附加总体负担水平最高不超过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8.4%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可按农业税税率不超过常年产量的7%,农业税附加比例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确定;也可以适当下调农业税税率,最低不能低于6%,相应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40%确定。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正税的20%(不含有特产业收入的国营、乡以上集体企业及部队、机关、学校)。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与正税一并征收。正税和附加征收后,由税务部门按资金性质、管理权限进行划分。正税缴入国库。以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划到乡(镇)农经站,实行乡(镇)代管村使用,由农村审计部门监督。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筹资办法解决,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一事一议”筹资,由村民委员会年初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 (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查,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切实防止把“一事一议”筹资变成固定收费项目。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
  
  对不承包耕地的务工经商农民,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按照“一事一议”筹资和村提留人均负担水平,缴纳村集体公益事业资金。这部分资金纳入“一事一议”筹资内管理。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涉及面广,必须统筹考虑,全面安排,通力协作,保证改革整体推进。
  
  (一)精简乡(镇)机构和压缩人员。农村税费改革后,县(市、区)、乡(镇)政府因收入减少出现的收支缺口,主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等途径解决。要清退乡(镇)及站、办、所编外和临时招聘人员。根据中央和省里的统一部署,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进一步理顺县(市)、乡(镇)关系,县(市)直属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凡能下放给乡(镇)的,要坚决下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规定,“适当归并乡(镇)的‘站、所’。将设置过多、过散的‘站、所’归并成综合性的‘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等,有条件的地方,要走企业化、社会化路子。”要本着加强行政区划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按审批程序,积极稳妥地对乡(镇)进行撤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适当合并村组,压缩村组干部人数。每个行政村按3—5人配备干部,村干部实行交叉任职,组干部尽量由村干部兼任。合理确定村组干部报酬标准,合理压缩村办公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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