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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及道路平交叉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需要,增设左转弯、右转弯专用车道,设置方向岛、安全岛和划线渠化等,实现渠化交通。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交叉口,应根据立交的形式和规模,预留修建立体交叉用地。 第十四条 主干路上的重要交叉口宜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过街地道。其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和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并与附近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密切结合;其出入口处应规划人流集散地。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所在路段的各类市政管线及交通组织控制设施应当与道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先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复建设。城市道路平均每隔300米以及每个交叉口的人行横道线外侧,预留横穿道路管线沟,并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和建设。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主干路5年内,次干路3年内,原则不准开掘;因特殊情况需开掘的,必须向市规划、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市政府审批,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先进行必要的交通分析,在进行平面设计的同时,应配合进行交通管理系统、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并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同时验收。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综合配套建设,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开发小区内的道路及街坊路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建设开发单位按照所在地块、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市政设施综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统一配套和建设。 第十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项目,应做市政工程修建性设计。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道路绿地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范要求。道路绿化设计应结合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美化等要求选择种植位置、形式、规模,采用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草皮、花卉。在同一路段内的树种、形态、高矮与色彩不宜变化过多,并做到整齐规则、和谐一致。绿化带内应配有喷淋管道。 第二十条 控制设中间分隔带的城市主干道上的断口数量。断口的间距应符合交通组织的要求,一般宜大于或等于300米;两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宜大于60米。缘石断口位置应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于70米。分隔带和人行道的缘石高度应与城市道路的横断面宽度的比例尺度相协调,并设置无障碍通道。 第二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道路交通组织和环保需要,合理分布。停车场的出入口应设在次干道或支路上并远离交叉口,并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隧引道处。 第二十二条 公共汽车停靠站应按照公交线路规划布局,市区间距一般为500~600米,近郊区间距一般为800~1000米。主干道上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宜采用港湾式布置,在建设有辅助道路的城市快速路上,停靠站必须设在辅道内。公共候车亭的外观应美观大方,停靠站站台均应铺装。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建或改建城市道路、桥梁的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同时注重灯具的装饰艺术效果,美化城市环境。 第二十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公路及规划道路红线内敷设市政工程管线,应按管线综合规划要求建设。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规划红线,走向顺直,有条件的应考虑建设地下公用综合管沟。 第二十五条 管线设置的原则: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安排污水管、燃气管,电信电缆(光缆); (二)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排管、电力电缆。 第二十六条 管线设置具体规定如下: (一)管线埋设: 1、各类地下管线原则上应在人行道下布置,当两侧人行道宽度不足时,可在慢车道、混行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电力排管、信息管道,雨水管、污水管、地下公用综合管沟; 2、在绿化带下敷设输水管、合流污水管和气体、油料等特殊管线,架设35千伏(含35千伏)以上输电线路; 3、管线繁多的地段,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线位置。 (二)管线敷设的禁止情形: 1、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2、建设地下管线检查井,不得影响其他管线的管位。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交叉口布置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在市中心区范围内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和重要地区,除电车馈线、轻轨输电线外,不得新建各种架空线,对现有不符合安全、有碍市容观瞻的架空管线应有计划地改建入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