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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58号
【颁布时间】 2002-05-27
【实施时间】 2002-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近郊区及规划控制区的电力、信息电缆架空线应采用单杠多回路方式沿规划道路,现有道路、河流架设。
  
  (四)管线敷设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及最小覆土深度应达到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
  
  (五)地下管线应根据下列要求埋设: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管,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六)新建的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在桥梁设计时同步设计,在确保桥梁安全,维修方便、不影响桥梁景观的前提下,设计预留各种管线通过的位置,并同步施工。已建成的桥梁只能通过轻型管线,重型管线应另设管线桥。
  
  (七)市政管线附挂于桥梁、穿越公路、铁路、地下铁路、隧道、人防设施、河道、建筑物等,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将建设方案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城市环境工程
  
  (一)按照商业街50米、交通干道80米、一般道路100米的间距设置废物箱。
  
  (二)公共厕所按规范确定的服务半径进行建设。
  
  (三)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车辆清洗站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进城车辆清洗站的选址不得超过城市建成区边沿1.5公里,且进城道路状况应良好。
  
  (四)车辆冲洗站宜与公共厕所、环卫车辆停放点、加油站,汽车修理厂等设施结合建设。车辆冲洗设施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或清水循环使用。
  
  (五)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单位或个人修建的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须经城市规划、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定位走线。
  
  (六)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城市加油站布点规范,其进出口宜开设在次干道上。市区内不宜设一级加油站。加油站内的建(构)筑物基地与周围建筑的距离应符合消防安全规范。
  
  (七)在城市道路设置或迁移交通标杆、路牌、邮筒、垃圾箱、电话亭、广告牌、宣传栏等社会公益设施的,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防灾工程
  
  (一)依据各项防灾工程国家设计规范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搞好城市防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二)在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架桥、架线、敷设管线、修筑堤坝等建(构)筑物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部门、航道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市政公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定线,放线,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灰线,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复验完毕。
  
  第三十条 市政工程建设在覆土前必须由具有相应管线测绘资格的队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及时进行三维坐标跟踪测量,编制管线竣工图。
  
  第三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递交工程竣工档案。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工程竣工档案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验收,符合要求的核发《南宁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否则该工程项目不得通过竣工备案。
  
  第三十二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备案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业主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有关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验收备案工作,出具规划验收合格意见书。不具备规划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市政工程项目不得通过竣工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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