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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上报上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收支总表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省级总预算和省级预算执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及其决议的情况; (二)完成预算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三)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四)依法完成预算收入的进展情况; (五)预算支出结构、进度及其真实性、合法性; (六)法定及重点支出项目资金拨付和执行情况; (七)上级补助收入、补助下级支出、各项专款及结余情况; (八)预备费的动用情况; (九)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十)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省人民政府动用当年省级预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不超过预算收入8%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 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上级政府追加、减少的各项专款及其使用情况,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省人大财经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9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1—8月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在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应当对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各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并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省级预算执行中,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 (一)预计省级预算减少收入超过预算收入8%的; (二)预计动用省级预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超过预算收入8%的; (三)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重点支出项目需要调减预算支出的;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强调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需要调减预算支出的; (五)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查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于当年第三季度提出。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审查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对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重点为: (一)是否属于调整的范围; (二)调整的理由及依据; (三)调整方案特别是收支结构变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是否收支平衡;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省级决算草案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对省级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三)重点支出完成情况; (四)预备费动用情况; (五)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六)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七)审计工作报告所提出的上年度存在问题的纠正情况和本年度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在每年7月审查上一年度省级决算。 省级决算草案报告包括决算草案、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问题所作的说明、未完成预算的主要原因。 审计工作报告包括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审计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情况以及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向省人大财经委报告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并提交有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