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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向省人大财经委提交决算草案,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省人大财经委对省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 决算草案报告没有获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省人民政府应当查明原因,重新报告下一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 决算草案经审查批准后,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各部门决算,并根据要求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送省人大财经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情况,省人民政府应当抄送省人大常委会。 上级审计部门对决算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抄送省人大常委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编报部门预算草案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暂停该部门的财政拨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报部门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拒不改正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预算的; (三)虚列收入、虚列支出的; (四)将不应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 (五)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规费收入不纳入预算管理的; (六)对检举、揭发和控告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