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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6-03
【实施时间】 2002-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8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02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各区(海沧)人劳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市政府的有关社会保险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管理工作,巩固两个确保,现将2002年度(2002年7月--2003年6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社会保险缴费执行标准:2001年厦门市职工月人均工资为1390元;2002年7月起厦门市最低工资为470元(如有调整,另行通知),以上作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计算依据。
  
  各参保单位按职工个人2001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填写《2002年度厦门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分别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作为2002年度该职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全年一定。
  
  一、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
  
  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的单位中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按职工个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计缴,其中单位缴16%、个人缴6%;个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职工月人均工资60%的按60%(834元),超过300%的按300%(4170元)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全市2001年职工月人均工资(1390元)为缴费基数。持有厦门市“蓝印户口”的职工从我市公安行政部门批准之月起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参保时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雇工与业主签订的劳动合同。按个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8%计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人均工资的60%和超过300%,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全市2001年职工月人均工资(1390元)为缴费基数。业主缴10%、雇工个人缴8%。自由从业(失业)人员按此缴费标准缴。
  
  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参保的国有农场、水产系统三家渔业企业的职工,从2002年7月起以最低工资标准470元为缴费基数,按22%费率缴,其中单位缴16%、个人缴6%。
  
  2、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原补充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1)缴费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100%一300%(1390元一4170元)之间的部分,超过应缴统筹基金的50%按11%提取后缴纳;(2)在本企业工资总额4%以内可列入成本开支缴的部分;(3)企业自有资金缴的。
  
  3、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以全市最低工资470元为缴费基数,单位缴6%、个人缴6%,个人帐户仍按11%建立。本市农村户口的职工按外来员工缴费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外来员工缴纳企业年金。
  
  此外,单位也可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缴费标准为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全市城镇企业及事业单位职工都必须缴失业保险费。按职工2001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的3%提取缴,其中单位缴2%、个人缴1%。外来员工按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470元的2%由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外来员工个人不缴。
  
  三、工伤保险
  
  本市职工及外来员工的工伤保险费均由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2001年全市职工月人均工资总额(1390元)为基数,对照本单位费率缴纳。为便于计算,执行0.5%费率的单位每人每月缴7.00元;执行1%费率的单位每人每月缴13.90元;执行1.5%费率的单位每人每月缴20.90元;执行2%费率的单位每人每月缴27.80元。
  
  四、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蓝印户口)的职工,按个人2001年度的工资总额10%计缴,其中单位缴8%、个人缴2%;个人2001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工资无法计算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外来员工医疗保险
  
  按照《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暂行办法》规定,以200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6%。其中单位缴4%,个人缴2%。本市农村户口的职工按外来员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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