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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5-25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8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若干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向外商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告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涉及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商索要书面材料的,应当提供。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参与合资、合作办矿,不得对外商强行提出不合理的经济要求,不得乱检查、乱摊派,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增加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进入外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或者矿区范围从事勘查、采矿活动。
  
  第二十六条 外商有权拒绝以县乡公路作价折股参与分红;有权拒绝集资修建乡村公路或者支付县乡公路建设费用。为外商投资项目配套的公路工程除外。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外商有权决定是否参加社团组织,有权拒绝摊派、集资及其它侵害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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