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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6-03
【实施时间】 2002-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8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汕头市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社会各界尤其是社会投资者和外商投资者积极参与汕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建设、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对城市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汕头市区域性中心城市服务功能辐射能力。现就鼓励投资汕头市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进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投资市场化
  
  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汕头市投资城市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对全社会投资者实行同类同等待遇。
  
  2、根据投资项目的属性,区分为非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纯经营性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即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型农田水利、环境保护设施和为社会公众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为经常性项目;以企业为投资主体的、具有商品性质的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为准经营性项目;一般经营性项目和非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为政府不投资的纯经营性项目。
  
  3、运用市场机制,打破行业垄断,积极鼓励社会投资和外商投资,吸引民间资金和外商资金进入准经营性项目、政府政策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加快建立国有资 本退出纯经营投资领域的机制。全面推选政府可支配产业化开发和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
  
  二、营造公平、公开、高效竞争的投资环境
  
  1、实行投资主体招标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凡在汕头市区投资公路及桥梁、港口码头、自来水、燃气、热力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主体,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投资主体;具备相应资质的国有、集体、私营、外资等各类企业均可以参加投标,实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2、实行政府特许经营权公开招标出让。城市管道供气、燃气储配站、新开公共汽车线路、出租汽车、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等各类经营权,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依法公开招标投标选择经营者,有偿出让经营权。
  
  3、建立和规范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制订实施各类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对占用城市地下、地上空间和岸线、海域的经营性项目,向经营者收取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有关职能部门收取的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特许使用权有偿使用费用等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报批后实施。
  
  三、实行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的综合补偿办法
  
  1、按市场效益原则,鼓励社会投资者和外商投资建设经营公路、港口、电力、供水设施以及非基本义务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具有商品性质的准经营性项目及政府政策支持的经营性项目。根据准经营性和政府政策支持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设施投资项目的性质,明确政府综合补偿内容、项目经营期限和服务内容、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以及有关的服务部门和监督执法部门的职责。
  
  2、采取多种形式补偿准经营性和政府政策支持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设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在基础设施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价格不能到位的情况下,为保证投资者获得适当的投资回报,政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补偿。
  
  (1)资金补偿。因经济环境发生特殊变化,有关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政府定价(指导价)发生变动,造成投资者中标方案中承诺的价格高于政府定价(指导价的高限),形成的差额由政府实施货币补偿。
  
  补偿资金来源:包括有关专项财政性资金基础设施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调整增加收入的部分、政府资金和专项资金收入、政府对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等。
  
  补偿方式:由市主管部门提出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技术标准,承诺收购(处理)量,根据第(1)点所确定的差额,给予投资者补偿。
  
  补偿期限:在经营期内,投资 者的中标价格执行期限视不同项目具体确定,原则 上不短于三年。三年以后,上游产品价格调整或汇率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可适当调整中标价格。政府定价低于调整后的中标价格时,其价差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偿。属应补偿资金的项目,如投资者有未开发建设用地或在建项目,市政府可在计收地价款或建设规费等方面予以一定的优惠,所优惠计收的款额,抵除政府应补偿的资金。
  
  (2)提供开发土地补偿。对于招标选择投资者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补偿金难以实现对差价的补偿,可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给予投资者适当数量的开发用地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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