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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征用永和、雅里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征用永和、雅里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用地范围内被征用的永和、雅里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实施过程中征用永和、雅里集体土地及拆迁地上房屋,并需要对被征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三条 受南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南宁市邕江堤岸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邕江堤岸建设公司)统一负责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的具体工作。 被征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与邕江堤岸建设公司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与邕江堤岸建设公司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第四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具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准建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建筑物,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国家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通知书》下达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对建筑物的合法性有争议的,由邕江堤岸建设公司会同所辖城区政府和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商议,由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 第五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搬迁安置人员的生活出路及住房问题,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单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建造商业住宅综合楼(以下简称综合楼),其商业部分以产业用房的形式补偿给被安置对象,住宅部分以建筑成本价出售给被搬迁安置人员。 综合楼的建设用地在依法转为国有后实行行政划拨,可按有关规定给使用者办理划拨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书。 征地补偿 第六条 征用土地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南宁市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南府发[1997]113号文)执行。 人员安置 第七条 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被征地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以撤销该集体经济组织建制,改为社区居委会,被征地单位原有的农业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继续保留农业人口户籍,或依法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手续。 第八条 征地后需安置人员,必须是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国家建设项目用地通知书》下达之日止经公安部门核准的,属于被征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含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在校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原籍农业人员)。 第九条 对被征地安置人员实行自谋职业、自行退养的原则,可采取货币补偿安置与实物补偿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不再安排新的产业用地。根据原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产业用地指标,按照人均产业用地标准,核算被安置人口总数,政府可按如下三种方案对被征地安置人员进行安置,具体方案可由被征地安置人员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选择其一: 1、政府按2.5万元/人的单价进行货币补偿安置; 2、政府在综合楼内按人均15平方米的标准划出相应建筑面积的产业用房进行实物补偿安置; 3、政府在综合楼内按人均20平方米的标准划出相应建筑面积的住宅用房进行实物补偿安置; 被征地安置人员在土地被征用之后至未能获得货币补偿或实物补偿期间,可按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第十条 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拆迁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产业房屋和其他集体公房的补偿费、原有集体资产和产业用地指标的补偿所得,由原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在所辖城区政府的统一指导下,进行股份制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