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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办[200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5-24
【实施时间】 2002-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8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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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撤销“城中村”村委会,建立居委会问题
  
  (一)“城中村”的农业人口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村委会的建制和农村管理体制将自然撤销,取而代之的是建立社区居委会的自治组织。在“城中村”改制中,需要新设立社区居委会的,按法定审批程序在撤销村委会的同时,按省民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同步建立社区居委会。新设社区居委会管辖的居民人数和户数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撤村后增设的社区居委会的日常办公经费和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工资、补贴按现行的规定和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三)已列入今年“城中村”改制的行政村,可不再安排今年开展的村“两委”选举工作。
  
  四、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问题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公司)。“城中村”村委会撤销的同时,改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政企不分的状态,转制成为由集体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公司)。转制中必须依法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数额巨大、产权关系比较复杂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经社会上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区政府可委托体改部门和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成立资产评估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评估,经股东大会确认。资产评估后,各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转制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
  
  (二)固化股份制企业(公司)股权。尚未固化股权的由原村民个人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公司),可按转制之日尚无配股的在册农业人口一次性配置股份,然后固化股权。村民股东的股份可按原有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办法配置,或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原村民股东迁出或死亡,其股份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
  
  (三)量化股份合作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中,要正确界定集体股份和个人股。个人股的收益归个人所有;在“城中村”改造完成前,集体股的收益,除了扩大再生产,主要用于社会区管理和公共福利事业建设。转制时,一些可以量化到个人的存款或用征地款集中购置的物业,可量化到个人,按股兑现;也可继续集中经营,按股分红。
  
  (四)细化集体资产管理。原则上村级集体资产不得量化到个人。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集体资产管理公司,负责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
  
  由于我市现有村及管理区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运作、分配情况差异较大,可由各区体改部门和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区情况,尽快制订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转制及转制后集体资产的管理规定,对现有的和今后新增的集体资产及其分配用途实行规范管理。
  
  (五)理顺集体债权、债务关系。对原村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要通过资产清算,明确债权、债务归属。原则上转制后转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公司)要承担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解决。要加强各种外借资金、租金、承包金、管理费等的清理登记和追收工作,避免集体资产的流失。
  
  五、关于“城中村”改制后的规划和市政设施的管理问题
  
  改制后的“城中村”,其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各项标准和控制指标按城市规划标准执行,不再执行村镇规划标准。
  
  改制后的“城中村”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有关事权参照现行市、区分管范围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区市政维护费承担,由于管护面积的增加,需要增加的管护经费,按市、区两级使用城市建设维护经费的办法在新的财政年度根据实际予以调整。
  
  原“城中村”转制的社区居委会要加强社区建设,社区建设的经费(包括小街、小巷的修整、美化、净化),除市、区已明确负责的外,在“城中村”改造完毕之前,依然从转制的股份制企业(公司)集体股收益中支付。
  
  六、关于“城中村”学校管理问题
  
  “城中村”改制后,原由村委会管理的学校转由区教育部门管理,原村委会承担的办学经费,逐步转由区财政专项经费承担。学校的教育用地及校舍和教学设施设备,依照有关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七、关于“城中村”环卫管理的问题
  
  “城中村”改制后,环卫管理原则上按市环卫局制定的《广州市“城中村”环境卫生管理方案》实施,在五年内,使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城中村”的环卫管理逐步达到或接近城区水平。在区环卫局的指导下,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保洁公司,承担原由村负责的保洁任务,所需的经费,由转制后的居民按城区标准每户每月10元收取的费用中开支,不足部分由区环卫经费补贴。垃圾运输车辆购置、更新及垃圾运输、处理经费,按城区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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