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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关于“城中村”改制后的计划生育政策问题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全部实行城市计划生育政策。在转制前,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已领取的第二胎生育指标继续有效,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出居民委员会者,在户口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二胎生育指标无效。如省出台新的计生政策,则依照执行。 九、关于“城中村”农民转为居民后的就业问题 (一)开展就业培训工作。为解决“城中村”“农转非”居民的工作出路问题,要在“城中村”改制中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各区劳动就业训练机构要为“城中村”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居民(原村民)开设专门的技术培训,可由居民选择参加减、免费培训一次,培训经费从区财政专项资金列支。 (二)积极推荐就业。认真做好“农转非”居民的推荐就业工作,充分利用市、区、街道、居委会四级劳动就业服务网络,优先为就业困难的“农转非”居民提供就业服务。各级有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农转非”居民推荐就业一次。 十、关于“城中村”改制后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结合“城中村”改制,建立和完善“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城中村”转制后的居民,享受城市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 (二)已参加工作的“农转非”居民,按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享受有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从征用土地补偿金中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金及其它收益中提取社会养老保险费,为“城中村”“农转非”的人员多渠道实施养老保险服务。 各项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