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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川建发[2002]145号
【颁布时间】 2002-05-24
【实施时间】 2002-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纪律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水平,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79、89号令以及七部委第12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人员工作纪律》、《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工作纪律》、《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工作纪律》、《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人员工作纪律》、《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纪律》《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工作纪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人员工作纪律(试行)

  
  1、不得放宽建设工程报建条件,延误报建时间,隐瞒、截留报建信息。
  
  2、不得以岗位特权谋取私利、收取评标专家费、误餐费用搞“吃、拿、卡、要”等。
  
  3、不准接受招标、投标单位吃请,给招投标人出谋划策逃避监督,甚至泄露标底及招标有关秘密,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
  
  4、不得授意选择(推荐)或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承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生产厂家。
  
  5、不得给招投标单位有意设置关卡,搞生、冷、硬、顶,不按规定要求办事或不按规定收费。
  
  6、不得违规抽取评标专家,授意、暗示评标人员进行评标或在开标前中谈论与评标相关的事。
  
  7、不得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投标有关手续,越级、越权、越地域办事。
  
  8、不得袒护、包庇在招投标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扣压招标投标投诉,泄露投诉问题处理中的有关情况,压制打击对招标工作提出异议的人和事。
  
  9、不得在招标投标各重要环节中搞一人包揽、包办代替,必须职权分离,各负其责和重要岗位坚持岗位办换制度。
  
  10、不得在外搞私下交易,进行违规和从事任何有偿的中介活动。
  
  附件2: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建设单位招标工作纪律(试行)
  
  1、不得擅自发布未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保密和特殊及限额以下不需招标的工程,也必须进入有形市场按建设程序办理报建、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2、不得肢解工程或搞多头承包,擅自发包。钻政策空子免于招标。
  
  3、不得擅自改变工程所属管辖和受监范围、异地招标。
  
  4、不得组织未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和不按规定招标或“假招标”。
  
  5、不得索贿、受贿和强行要求投标人垫资,压级压价和超规定收取“保证金”。
  
  6、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
  
  7、不得泄露工程标底、投标报价及招标有关秘密。
  
  8、不得私下授意中标单位转包建设工程。
  
  9、不得拒绝或有意拖延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10、不得在合同之外另搞私下合同。
  
  附件3: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投标单位投标工作纪律(试行)
  
  1、不得以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索取标底及招标有关秘密。
  
  2、不得参加建设单位未经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参与监督,擅自组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3、不得隐瞒本单位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参加投标和用非本单位资质营业执照挂靠投标。
  
  4、不得与建设单位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5、不得以带资、垫资为竞争手段参加投标。
  
  6、不得互相串通投标、陪标,扰乱招标投标秩序。
  
  7、不得哄抬或压低投标报价。
  
  8、不得中标单位无理拒签工程合同。
  
  9、不得投标中标后非法转包分包工程。
  
  10、不得未经省建设厅审查和注册的省外、境外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附件4: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评标人员工作纪律(试行)
  
  1、严格执行建设部、四川省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2、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不得与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和其他评标人员互相串通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标人员。
  
  4、认真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监督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5、不得利用评标的权利,故意刁难投标单位,搞“吃、拿、卡、要”。收受投标人的钱物或其它好处。
  
  6、坚持独立评标,不得违背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对确实差距不大的投标人有意拉大分差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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