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发[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5-24
【实施时间】 2002-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9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发放责任制的通知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我省通过狠抓经济结构调整,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较好地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的政策。但是,一些县(含市、区,下同)财政供养人员当年基本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的问题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建立工资发放“责任落实到县级、工作分解到职能部门、省和市(地)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加强督查”的工作责任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当年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意义
  
  确保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当年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效运转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其事关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和基层政权的巩固,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确保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县级政府的责任。县级党政主要领导要牢固树立保工资发放是最基本的职责的观念,在加快经济发展,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统筹安排支出,严格资金管理,强化责任考核,千方百计保证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坚持纠正“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错误认识,坚决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立足任内,立足本级,积极推进县乡机构改革,精简优化人员,切实减轻财政负担。要把能否按时足额发放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作为考核领导干部能力和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保证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制
  
  (一)县级党政“一把手”是确保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对因挤占、挪用工资性资金造成拖欠职工工资的,省委、省政府将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凡不能按时足额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当年基本工资的县,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出国,不得参加评奖;连续3个月欠发工资的县,其经费支出改由上一级财政部门审批,党政“一把手”经组织考察,确属不称职的,要进行相应的组织调整。
  
  此项工作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督查。省人事厅、财政厅、外事办公室配合。
  
  (二)由县级组织部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县级财政供养人员。要把握当前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为标准,在清理、清退不合理调入、录用人员及各类临时人员的基础上,将财政供养人员划分为编制内人员、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即机构改革前原有编制内人员超过改革后编制人数的部分)和超编人员(即机构改革前实有人数超过原有编制的部分),并逐一落实到每个单位的每个人。从今年起,省、市(地)政府(行署)对县级工资发放人数的考核范围明确为行政、公检法编制内人员,中小学编制内教师,县级行政和全额事业单位离退人员以及机构改革分流人员。
  
  此项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编办和省人事厅负责督查,省编办牵头。
  
  (三)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的工资。具体发放项目按照省人事厅印发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晋人工字[2002]15号)执行,省、市(地)政府(行署)对县级工资发放标准的考核以此为准。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和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资金需要后,方可在财力许可范围内发放地方津贴和补贴。
  
  县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标准,对列入财政供养范围人员的工资水平逐单位、逐人进行核定,财政部门据此作为核拨工资的依据。凡自有财力不敷基本开支、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工资发放项目不得包括地方津贴和补贴,财政部门也不得将地方津贴和补贴纳入工资统发范围。违者除责令立即纠正并从以后发放的基本工资中如数扣回外,还要由所在市(地)党委、政府追究县级人事、财政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此项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督查。
  
  (四)县级财政部门和县级国库负责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统一发放。列入省、市(地)考核范围的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必须分别实行集中统一发放,不得拨付给各部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