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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转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三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转制的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转制工作,现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 关于人员安置 (一)凡实行转制的企业必须妥善安置职工。 (二)实行转制的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划出部分资产对本企业职工进行身份置换。转换身份后的员工,不再具有原企业职工身份,只保留其工作档案。调出市外工作的人员,不论是否转换身份,原工龄可连续计算。 不愿转换身份的职工,与原企业脱离人事关系暂由市人事、劳动部门开办的人才市场,劳务市场代管,可在市内外调动,保留档案身份,工龄可连续计算。代管期间,养老金由本人交纳。 (三)停薪留职人员,原则上按企业已实行的有关规定对待,向企业交纳企业和个人承担的养老基金,工龄可连续计算,到退休年龄后,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退休费。对不交纳者,可按企业的有关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在册不在岗职工,原则上由转制企业负责安置。但本人必须到岗工作,否则,企业有权将其人事关系转入人才市场或劳务市场。 (四)转制企业的抚恤人员,可一次性领取抚恤金,也可根据企业实际协商解决。 二、关于资产处置 (五)国有企业安置职工、缴纳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经市财政局同意,既可作为国有股股权,也可出售后将变现款上交市财政局,还可由市财政局备案后,委托改制后的企业经营或有偿借给企业使用。 (六)处置资产、清偿债务,要在清产核资、依法审计、资产评估、产权认证后进行。处置企业可支配的净资产时,首先要确保一块资产用于安置离退休职工,然后按照安置在职职工、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的顺序依次进行。 (七)转让企业资产,在同等条件下本企业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八)净资产数额较大的集体企业,在划股时最高不得超过每人577元,其余资产可向职工出售。实行转制的集体企业在产权界定时,各级联社历年注入的资金,视为各级联社的资本金加以确认,职工愿意购买的可全部出售,职工不愿意购买的可作为联社的股份投入。 (九)改组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原有的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同意后,可以转为股权。 (十)企业置换职工身份的具体标准,按基数2000-6000元;每人工龄股为180-350元/年的标准测算。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具体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企业在不突破以上所列标准总额的前提下,应按职工工龄长短、技能高低、贡献大小等项内容划股给企业职工,作为职工在本企业持有的股份。该股份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可以赠与、转让、继承。 (十一)用于置换身份的资产或补偿款原则上都应投入到新企业中,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十二)企业原有职工全部实行置换身份后,所剩余的企业净资产,鼓励社会法人、自然人全部买断。一次性交清的可折股出售,折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七折。但是用于置换职工身份的费用不得享受折股的优惠。企业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在购置企业置换职工身份后的剩余净资产时,除可享受折股优惠外,还可延长3-5年付款期。但第一次交付的比例不得低于剩余净资产的30%,交付金额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个人购买企业的,买入者除交付应付价款外,还应交纳抵押金或以资产抵押,并经公证部门公证;方可取得经营权。抵押金额或抵押资产最少不得低于5万元。 (十三)国营职工和集体职工混岗的企业,其集体职工的社会统筹费用原则上从集体净资产中扣除,如确有困难,经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从国有净资产和联社资金中支付。 (十四)破产企业的呆死帐,由破产清算组核实并报法院同意后认定。其他企业改制中需确定呆死帐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产权所有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十五)历史包袱沉重、银行贷款死滞,职工基本生活失去保障的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整体或部分拍卖资产或以资抵贷,抵贷返租的方式,盘活存量,搞活企业。规模小,实力差,缺乏竞争力、自身经营比较艰难的企业,可在生产要素互补,生产经营互联的前提下,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兼并、转让、划拨、联合、参股、控股等手段,结成企业联合体,实行股份制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