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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5-24
【实施时间】 2002-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9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省政府有关部门、吉林大学:
  
  
省卫生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国家 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 国家中医药局共同研究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切实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特建立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章 联席会议组成
  
  第二条 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 采购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门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为省卫生厅和省 监察厅,成员单位有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工商局、劳动保障厅、经贸委、财政厅、审计厅、体改办和吉林大学。部门联席会议在省政府 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和单位确定一名厅级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部门联席会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推进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其具体工作职责是: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审议通过省级医疗机构招标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研究解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规定和工作制度。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坚决遏制药品购销中的 不正之风,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全省各地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为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联席会议下设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其职责是协调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 的行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受理招投标活动 当事人的投诉,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建立和实行卫生、监察、药品监管、物价、工商、劳动保障、经贸、财政、审计、体改部门和吉林大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 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作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进行监督,依照《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依照《招标投标法》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对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的行为 进行监督。
  
  第七条 监察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工作规则,协调有关部门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受理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检举和控告;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履行 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其不作为、违规行政 和执法、包庇纵容和参与违法活动、违规干预或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贪污受贿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招标投标法》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 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以及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并对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 、收费行为以及向患者让利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照《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所 签订的合同进行监管和合同鉴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药品管理法》、《合同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购销双方的合同欺诈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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