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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24
【实施时间】 2002-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9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州消防局《继续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现将州消防局制定的继续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县市、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继续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公发[2002]4号)及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继续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新公通[2002]96号)的要求,根据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我州将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根治重大火灾隐患,确保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积极发挥自治州《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作用,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伊州政办[2001]6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以未彻底根治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隐患和问题为重点,以整治和规范为目标,从根本上增强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在自治州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下,成立自治州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督促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的开展,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信息收集、上传下达和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应认真研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县市专项治理工作。自治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杨玉军(州党委常委、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范存昌(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阿不力克木(州公安局副局长)
  
  胡春贵(州经贸委副主任)
  
  成员:王玉才(州公安局消防局局长)
  
  霍宝柱(州教育局副局长)
  
  陈忠文(州监察局副局长)
  
  刘军(州建设局副局长)
  
  邱建玉(州文化局副局长)
  
  张光辉(州卫生局副局长)
  
  斯拉木哈孜(州工商局局长)
  
  朵振国(州旅游局局长)
  
  毛辉(州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公安局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毛辉同志兼任。
  
  三、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为2001年《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列为2001年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的公众聚集场所,至今未依法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审批手续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目前仍在营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
  
  3、2001年专项治理中,列为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而未制定,目前仍在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5、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查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且至今仍未彻底整改的。
  
  6、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四、组织及实施
  
  2002年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组织部署,排查隐患、督促整改,综合治理,督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5月21日至5月25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召集本消县市防安全领导小组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步骤,明确任务,分清责任,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与落实州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结合起来,保证专项治理工作切实有效地进行。
  
  (二)排查隐患、督促整改(5月26日至7月26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将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措施先行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督促其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改,补办有关手续,消除火灾隐患。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专项治理的检查工作。对无主管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组织检查的职能部门,实施检查。要切实掌握存在的隐患及其治理情况,找出薄弱环节,明确治理重点,并将存在隐患的单位名单及问题分类造册,上报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在2001年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对遗留的重大火灾隐患和遗漏的单位开展重点摸排,指导各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规定整改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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