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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62号
【颁布时间】 2002-06-02
【实施时间】 2002-06-0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09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用地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

  
  《关于企业用地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企业用地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用地交易行为,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1]140号)和《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南府发[2001]122号)的精神,现就我市企业用地收购储备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规划区内因企业改制、搬迁、关闭、撤消、解散、注销、出售或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和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含商业仓储用地,以下同)转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原则上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转让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入市场。
  
  二、企业要求对原使用的土地进行收购的,持上级主管部门(含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批准文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文件和资产处置、职工安置预案等材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市属国有、集体和非国有工业企业申请土地收购的,需征得市经委的同意。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意见,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市场和商贸网点布局规划、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各部门同意收购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收购处置方案,经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土地收购处置方案需变更的,应重新上报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被收购的土地原则上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供应,企业可协助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招商。
  
  四、企业主动要求将土地转变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并申请土地收购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不予补偿。企业可自行负责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拆除清运,拆除清运工程款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可列入土地收购成本。土地收购后其地上建筑物拆迁前所产生的经营收入的30%可返还原用地单位。
  
  五、因城市规划调整、环境污染整治、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需外迁的企业,收购其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可按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拆迁补偿的规定进行房屋货币补偿,或按土地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格实行土地收购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按现值补偿。补偿款原则上作为异地搬迁、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的费用。其中,市属工业企业异地搬迁的,由企业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经委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认为可行的,由市经委根据项目进度,制订资金安排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期付款。
  
  工业企业搬迁至城区和开发区的工业园区或小城镇规划的工业用地区时,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仍可划拨供地。
  
  六、企业主动要求“退二进三”调整出的原划拨用地,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实行土地收购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企业不需要异地搬迁的,工业用地按评估价格的70%进行补偿,其他用地按评估价格的50%进行补偿。符合城市规划调整方向或已列入近期旧城改造计划以及企业要求异地搬迁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七、企业依法破产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土地出让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理。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按有关规定进入企业破产财产。
  
  八、企业关闭、撤消、解散、注销的,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其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可按现值补偿。收回的土地出让后所得的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所得的收益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九、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进行资本提留后出现负资产,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用国有土地资产进行抵补。抵补负资产后剩余的土地,不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可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
  
  非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不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企业用地可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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