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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哈政办发[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5-23
【实施时间】 2002-05-2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0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1、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确实难以完成的,需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正式答复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要做到及时办理不积压、抓紧落实不迟滞、说明情况不拖延。
  
  2、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特别是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作为重点建议或重点提案(以加盖“重点建议”或“重点提案”标记为准)办理,由主要负责人及时组织力量,深入调查,认真研究,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措施,确保办理工作落实。
  
  3、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应当在接到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起5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然后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办理交办。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4、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交办机关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并协调相关事宜,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各承办单位要顾全大局,加强协作,及时研究办理,不得互相推诿。办结后,由主办单位负责汇总答复。
  
  5、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凡能解决的要抓紧办理和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安排解决;确实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要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出说明,以取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理解。
  
  (三)催办。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与承办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积极进行催办。要深入承办单位了解办理情况,掌握办理进度,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争取提前完成办理任务。
  
  (四)沟通。承办单位在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做出答复之前,可以采取走访、信函、电话沟通或召开座谈会、现场视察等多种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办理情况,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做到办理结果达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
  
  (五)答复。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承办单位办理的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必须按规定时限,将办理结果按规定格式书面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答复函件要由工作人员认真审核,由承办处(科)室负责人严格把关,经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1、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会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形成书面答复函件,上报市政府办公厅,经审核后,呈分管市长审定签发,以公文形式答复。
  
  2、对市人大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人大代表(附市政府办公厅的《办理工作征求意见表》),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2份,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3份,代表所在区人大常委会1份。
  
  3、对市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将书面答复直接报送市政协提案办2份,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3份,由市政协提案办负责审核答复政协委员。
  
  4、对内容相同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可合并办理和答复,但应当分别注明其建议或提案的编号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姓名。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当逐人答复,复文前两名。
  
  5、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函件,必须注明承办单位的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并在答复函件的右上角用A、B、C、D、E标明办理结果。表示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部分解决以及正在解决的,用A标明;表示所提问题已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安排解决的,用B标明;表示所提问题应该解决,但由于确实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解决不了的,用C标明;表示所提问题已有明确规定或可供有关部门在工作中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表示所提问题不属于本市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需要向省和国家反映帮助解决的,用E标明。
  
  6、发出的书面答复函件其办理结果是“正在解决”、“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安排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凡可在近期内或有明确的规定时限解决的,要跟踪办理,并在年底前进行一次检查。已解决的要及时函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
  
  7、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函件,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需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请示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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