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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哈政办发[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5-23
【实施时间】 2002-05-2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0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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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或者要求重新办理的,可按《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规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执行。
  
  (六)总结。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结后,要及时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总结,于每年8月底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并抄送市人大、政协有关部门。
  
  五、办理工作制度
  
  (一)调查研究制度。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中提出的重大问题,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后,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办理和答复。
  
  (二)联系网络制度。交办单位应把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办公室分管主任、工作人员名单汇集起来,建立联系网络,确保正常工作联系,便于及时了解、掌握办理进度,加强催办工作。
  
  (三)进度通报制度。交办单位应定期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进度、办理质量和完成情况,督促各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完成办理任务。
  
  (四)与代表、委员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中,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认真听取意见,与他们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五)承办责任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坚持领导把关,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三级负责工作制度。对重要的建议、提案,应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亲自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并有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具体承办。同时,要保持承办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各承办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涉及的问题,要坚持举一反三的工作方法,注意解决同类问题,以推动和改进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工作。
  
  (四)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要列入各单位年终的考评内容,市政府将根据考评情况,每年年末进行评比,对领导重视、认真负责、成绩突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满意的承办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对领导不重视、办复质量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要追究承办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哈政办发〔1990〕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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