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2]13号
【颁布时间】 2002-06-01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老龄事业“十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2、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文体娱乐活动。要以社区和行政村为单位,组织老年人就地就近经常性开展各种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生活,增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县以上老龄、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定期组织举办老年文艺汇演、体育比赛、书画展览等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办好老年文化专题节目;文学、艺术、影视界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作品;新闻出版部门要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等,以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3、积极开展老年教育,切实加强老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到2005年,各市、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老年大学,乡(镇)、街道及有条件的村、居委会要建有老年学校、图书阅览室等学习场所,使老年人方便就近参加学习。同时,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活动,加强老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引导老年人学习时事政治,了解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进一步加深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理解和认识,帮助老年人增长知识,陶冶情操,引导老年人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相信科学,反对迷信,唯物求实的世界观,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科学的思维能力,不断地更新观念,与时俱进。
  
  4、重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坚持自愿和量力、社会需求和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老年人继续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要重视老年人才的开发和利用,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优势,引导老年人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民事调解、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农村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引导他们积极参加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五)建立健全老年法规政策体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加强老年法规政策建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山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逐步形成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
  
  2、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积极推行和完善对涉老案件的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设立老年法庭。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的优待。
  
  3、加大老年法的宣传力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纳入全民普法计划,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帮助老年人学法、懂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到2005年底前,城市普法教育普及率不低于80%,农村不低于60%。
  
  4、健全老年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县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老年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并制定相关制度。各市(地)要建立老年法律咨询中心,指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岗。社区应设立法律服务网点,保证老年人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
  
  5、建立健全老年执法、协调、来信来访工作制度。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积极配合和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并对“老年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要认真做好老年人的来信来访,协调解决老年人反映的问题。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定期研究老龄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建设,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对老龄工作干部有计划的进行培训,建立一支爱岗敬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老龄工作队伍。
  
  (二)加大资金投入
  
  要把老龄事业纳入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的实际需要,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各级财政、计划部门要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支持,用于老年福利与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老年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支出,要按照一定数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长,逐步形成制度化的财力投入机制。在发行的福利彩票收益中,要按国家规定的一定比例用于对老龄事业的投入。
  
  (三)加快体制创新,建立老年福利事业市场管理模式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