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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根据国办发[2002]15号文件有关这次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工商机关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以下分工,密切配合,大力协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市场登记注册和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上市商品质量和交易行为进行整顿,查处各种违法违章经营活动。 税务机关负责市场税收征管工作,严厉打击偷逃税款的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市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黑恶势力垄断经营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经贸部门负责对市场的布局规划和审批情况进行审查,对未经审批的市场提出处理意见,引导集贸市场改革经营方式,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强制检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 二、整治的范围、重点和目标 整治的范围,包括各类工业品、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等商品交易市场。在全面整治的同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点整治的市场和地区。重点整治那些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假冒伪劣、偷逃税严重和排斥监管,成为“独立王国”的集贸市场,以及经营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农副产品、工农业重要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的市场。集贸市场较为集中的沈阳、鞍山两市作为这次整治的重点地区。各市也要确定本地区整治的重点集贸市场,并于3月20日前将确定的重点市场报省整顿办。 通过集中整治要达到的目标为:所有市场全部纳入市场监管机关的监管范围,执法壁垒得到清除;市场内所有经营者资格合法,证照齐全有效;市场内无制售假劣商品行为;经营者经营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市场交易秩序明显好转,群众满意。 三、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检查主体资格。对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和入场经营的经营者主体资格进行一次普遍的检查,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检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注册以及是否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经营,严把市场准入关。对未办理登记注册或超范围经营的,要限期办理登记注册或办理变更登记。对违法经营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格检查上市商品,强化商品质量管理。重点检查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商品,农村市场和城市的农资市场要坚决查处销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仿真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适用范围作引入误解或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要追根溯源,坚决端掉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商品的黑窝点。要严格检查上市商品的质量,重点查处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应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和变质、失效产品等违法行为。坚决收缴政治性、淫秽等非法出版物品。同时要对市场中重点商品进行专项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依法查处。 (三)强化税收征管。集中开展一次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虚假申报、隐瞒收入、违法使用发票、应建账而未建账、虚假记账、账实不符等违法行为。坚持查账征收原则,继续推进市场经营者建账制度。大力开展清查漏征漏管户的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户籍管理,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适时调整税收定额,强化税源监管,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减免税行为。对不同类型的市场,分别采取设置专门税收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等形式,强化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广泛开展税收法制化宣传,强化经营者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