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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06-01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9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2-2005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创建卫生模范城区、文明社区和文明村镇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作用,把教育措施落实到每家每户。要特别注重在青少年中开展青春期和性健康知识、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的普及教育。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在校学生都要不同程度地接受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健康教育,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可以自取的有关健康教育处方和宣传材料(品);普通初级中学要将上述有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在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集散场所及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开辟宣传橱窗,放置可供群众自取的宣传材料(品)。营业性娱乐场所均须向顾客提供宣传材料,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对劳务输出、旅游等出入境人员,也要进行有关教育和咨询服务。
  
  (三)针对高危行为开展干预工作,减少人群的危险行为。
  
   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努力遏制艾滋病经性接触和静脉吸毒传播。各级公安、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强制性病检查和治疗工作;对查获的吸毒人员要强制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戒毒所、收容所、劳教所、监狱等机构要加强对在押人员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教育,特别要针对吸毒人群开展共用注射器静脉吸毒严重危害的宣传教育。
  
  城市可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农村可利用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网络普及安全套使用知识,促进安全套正确使用。
  
  (四)完善卫生服务和救治救助体系,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
  
  建立健全艾滋病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网络。2002年内,全省各大、中城市和艾滋病流行比较严重的其它城市,应在现有的医疗机构中指定1所医院为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护理、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到2003年,省政府在全省医疗机构中指定1所医院作为全省收治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中心医院。到2005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能够对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服务,全省90%的县(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加强对牙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器具和用品的监管。
  
  加强重点地区及基层卫生机构的建设。到2003年,完成艾滋病高发地区市、县级综合医院、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乡村卫生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到2005年,完成40所县医院和1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的重点建设以及80%以上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基层的艾滋病综合防治能力。
  
  建立并完善艾滋病社会救治救助体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要纳入基本医疗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支付。到2005年,基本建立起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以市、县(区)为主体、以乡镇(社区)为基本单位,多层次、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艾滋病社会救治救助体系,为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基本医疗和社会救助措施,并妥善安排他们及其家庭的生产和生活,保持社会稳定。
  
  (五)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检测体系和信息系统。
  
  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和检测网络。2002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医院要完成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的建设,省内采供血机构的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要全部通过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验收。到2005年,建成并完善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认实验室为中心,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中心实验室为主体,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和县级以上医院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为基础,省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和省内重点医科大学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认实验室为辅助的辽宁省艾滋病实验室检测网络体系,使我省艾滋病实验室检测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到2005年,建成并完善包括35个省级血清学监测点和5个省级行为学监测点的全省艾滋病综合监测网络。
  
  建立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到2002年底,结合国家和全省卫生信息网络建设项目,优先建成省、市级卫生防疫信息网络系统,将全省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纳入该网络系统。到2005年,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部实现艾滋病、性病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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