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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津药监通[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5-23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示审批、审核、备案事项办理程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转变作风,更好地为社会、相对人做好服务,现公开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审批、审核、备案等事项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从而规范审批行为,接受社会各界和相对人监督。
  
  公示事项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自2002年6月1日实施,具体办理事项受理日已明确在各公示程序。
  
  各事项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已设置在触摸查询系统及我局网址上(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址:www.tda.gov.cn)请各有关单位和相对人及时进行查询,遇有不明确问题请与我局各有关部门咨询。
  
  特此通告。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国家药监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暂行规定》。
  
  二、申报条件
  
  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必须具有国内未生产的二类以上(含二类)的新药证书,中药生产企业具有二个以上(含二个)的三类新药证书也可申请办理,生产生物工程产品还要符合有关特殊要求。
  
  三、申报材料
  
  1、《开办资格的申请》内容包括:
  
  (1)开办单位基本情况和法人资格证书;
  
  (2)拟开办企业的名称、地址;
  
  (3)拟开办企业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简历;
  
  (4)拟开办企业的主要技术人员的个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原从事职业、年限及拟从事工作);
  
  (5)拟开办企业的资金来源、构成及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情况;
  
  (6)拟生产产品的品种、规模及质量标准;
  
  (7)拟生产品种与现有同类品种的比较及国内外市场预测;
  
  (8)拟采用的工艺介绍、优缺点及技术来源;
  
  (9)拟开办企业的燃料、动力、交通运输等条件说明;
  
  (10)拟开办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及治理措施;
  
  (11)拟开办企业的职工人数及其学历结构和技术等级结构等;
  
  (12)主要生产设备目录;
  
  (13)主要检测仪器目录;
  
  (14)企业土建面积、总平面布置图、生产车间工艺流程图和工艺布局平面图及设备位置,并标明洁净级别;
  
  (15)项目实施计划。
  
  2、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复印件):
  
  (1)开办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开办单位的资金信用证明;
  
  (3)建设地址的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
  
  (4)有效的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
  
  (5)新药证书、技术转让合同或协议文件;
  
  (6)生产基本条件,包括水源、水质、电力容量、蒸汽等证明文件;
  
  (7)原料、菌毒种、工艺技术来源及其证明文件;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及我局认为应该补充的其它有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30个工作日)
  
  受理咨询日:化学药生产企业每周一,中药生产企业每周二,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
  
  二、审批条件
  
  (一)开办资格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10个以上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构成。
  
  3、人员: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
  
  (3)跨地域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职称,并经市药监局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5)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须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序,并经市药监局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6)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工作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7)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为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4、药品检验室:
  
  应有进行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有温湿度调控的设备,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
  
  5、验收养护室:
  
  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
  
  6、中药饮片分装室:
  
  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7、制度:
  
  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
  
  (二)门店资格条件
  
  1、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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