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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津药监通[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5-23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示审批、审核、备案事项办理程序的通告

[接上页]

  2、人员: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
  
  3、地点:距已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距离为直线距离100米。
  
  (三)其他
  
  1、公司的相应条件:
  
  (1)经营同类品种、实行统一商号、统一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的组织形式;
  
  (2)应具备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
  
  (3)配送中心应具备进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送货等职能;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
  
  (5)药品仓库、营业场所、办公生活区等区域应分开,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度、湿度的设备,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6)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7)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2、门店的相应条件:
  
  (1)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全、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3)门店必须备有能够满足消费者需要的药品,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4)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用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5)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三、申报资料(A4纸打印或复印)
  
  1、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请示;
  
  2、企业名称查询单(包括门店名称);
  
  3、门店名称目录;
  
  4、企业法人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体、私营企业法人无业证明;
  
  5、药学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检验、调配处方工作人员,参加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的上岗证(原件、复印件);
  
  7、经营场所的坐落地点示意图、平面图;
  
  8、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它材料。
  
  四、其它
  
  1、普通商业企业只能开办和设立的乙类非处方药品柜台,必须配有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并参照上述有关程序、要求办理。并符合“天津市普通商业企业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要求。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3、跨省试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并参照本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4、新重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参照本程序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本程序中所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规模的含义
  
  1、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20000万元以上;
  
  2、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20000万元;
  
  3、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
  
  六、办理程序(40个工作日)
  
  受理咨询日为每月8日、18日、28日,遇节假日、公休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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