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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为职工(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职工(股东)大会,并向职工(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职工(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企业年度经营计划;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厂长(经理),根据厂长(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厂长(副经理); (九)制订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十)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1人。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2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任期按企业章程规定执行,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股份合作企业规模较小的,不设董事会,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举产生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企业经营规模较大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3人至5人,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向职工(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经理及企业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权,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和董事相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股份合作企业规模较小的,不设监事会,可以设1名监事。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企业设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招聘,对董事会负责。 厂长(经理)可以从本企业的职工(股东)中聘任或者招聘,也可以从企业外聘任或者招聘,但从企业外聘任或者招聘的厂长(经理)必须入股。 厂长(经理)主持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职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制度;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厂长(副经理); (七)聘任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企业中层以下管理人员; (八)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厂长(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定期向董事会和职工(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四章产权界定 第二十三条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必须对原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和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二十四条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成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组,清理、确认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核实企业全部资产,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企业财产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准。 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在明确财产关系的基础上,核定资产的价值量。 第二十五条 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应当保证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合理核定资产的价值量。 第二十六条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当在清产核资或者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本着以下原则界定产权: (一)国家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其对该企业的扶持,可作为该企业向国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借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归还; (二)法人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三)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或者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该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共有; (四)企业历年公共积累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集体共有; (五)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集体共有; (六)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集体共有; (七)职工个人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者个人所有; (八)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历年积累中职工福利、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等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应当量化给改组时在册职工,投入到改组后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