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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按保护价政策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我省属小麦和中晚稻的重点生产区域,必须继续按保护价政策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1、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强化收购管理,对农民手中符合质量标准的保护价品种余粮,要做到敞开收购。农发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粮食,要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粮食、监察、物价、工商和质监等部门要强化监督和管理,防止粮食购销企业发生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现象。对于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收购,农发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政策提供收购资金。 2、合理确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格。我省粮食收购保护价格按照补偿粮食生产成本,使农民得到适当收益和有利于顺价销售的原则制定。具体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继续实行优质优价政策,优质品种粮食收购价格由购销双方在高于保护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二、开展放开粮食市场、向农民直接发放补贴的试点改革 粮食购销市场化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为探索经验,从2002年度起,在天长市、来安县实行放开粮食市场,将粮食风险基金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试点。在两县(市)范围内,全面放开粮食收购、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政府保护价时,将国家实行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间接给农民的补贴转为直接补贴,以计税农田面积或计税常产为依据,将补贴直接发放给农民。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后,报省政府审批。 三、大力促进粮食销售 我省粮食库存一直居高不下,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具体促销压库方案,加快粮食销售。为调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的积极性,对现行超储补贴办法进行调整,减少储存环节的补贴,增加销售环节的补贴。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主动地与粮食主销区进行对口衔接,运用产销衔接会、订单收购、联合经营等办法,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关系。要进一步做好粮食销售目标考核工作,确保各项促销政策的落实。 四、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 在继续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基础上,根据近三年各地粮食购销情况,对现行各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作适当调整。各市要按照调整后的包干基数和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超支自补,节余留用。 五、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 1、大力培育多元化的粮食流通渠道和经营主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省内外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粮食收购和经营。凡经批准参与保护价品种粮食收购的用粮企业、龙头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均可以在集贸市场按市场价收购粮食,不受品种、数量限制。同时下大力气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 2、加快粮食市场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粮食市场建设的投入,在资金、用地、收费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多种经济成份投资建设和经营粮食批发市场。省重点支持芜湖大米批发市场、蚌埠杂粮批发市场、安徽省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的建设。各地也要建设地区性粮食市场和粮食集贸市场,逐步形成全省粮食市场网络。要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到批发市场成交。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提倡应用电子商务等现代化手段购销粮食,降低流通成本。 3、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查处无照经营、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健康的不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真正让消费者吃上放心粮。 六、加快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 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皖政[2002]8号),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给予支持。力争用一至两年的时间,使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妥善分流富余人员,粮食附营企业全部进行规范化改制,基本实现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结构和布局,使国有粮食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全面提高国有粮食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