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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31号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0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客管办拟定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实施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是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我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步伐的重要措施。要抓住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重组的机遇,解决好目前个体出租汽车管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问题,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主体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不断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更高要求。市建委、市客管办和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采取积极稳妥的保障措施,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切实保证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者和相关单位的合法利益,通过做好过细的组织和思想工作,赢得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者的理解和支持,维护好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局面,确保重组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要逐步做大做强,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对出租汽车行业宏观调控能力,改变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面貌的要求,现就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局拟定的天津市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48号)精神,以加强个体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为重点,坚持统筹兼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通过重组改变目前个体出租汽车的管理体制,解决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问题,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对出租汽车行业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变面貌、再上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健全管理体制
  
  由天津市出租汽车总公司负责组建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该服务中心为法人单位,受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客管办”)的委托,对全市个体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统一服务管理。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在任命服务中心和各区分支机构负责人时,应事先征得市客管办的同意并备案。
  
  服务中心成立后,取消原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塘沽区的个体出租汽车联队的设置,转由服务中心在市内六区和塘沽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环城四区的个体出租汽车分别并入市内六区的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三、重组工作的安排步骤
  
  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由市建委负责,市客管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和原联队主办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对该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的原则精神,共同做好联队重组和服务中心的组建工作,确保按进度要求落实任务。
  
  (一)2002年5月上旬,召开由各区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动员部署会议。
  
  (二)自2002年5月中旬开始,市客管办组织服务中心与原出租汽车联队及主办单位研究,提出移交和善后安置工作方案,报市建委备案。
  
  (三)2002年6月底以前,陆续完成出租汽车联队移交和安置工作。同时,取消原市客管办对各区出租汽车联队的个体出租汽车委托管理权,撤销原联队建制。
  
  (四)自2002年7月1日开始,服务中心正式受市客管办的委托对全市个体客运出租汽车实施服务管理工作。
  
  四、妥善处理重组过程中有关问题
  
  (一)妥善安排原联队的管理人员。在联队重组工作过程中,服务中心主办单位要从稳定大局出发,妥善安置原出租汽车联队的管理人员。按照尊重本人意见的原则,愿意留任的,由服务中心给予适当安置,原待遇不变;不愿留任的,由原主办单位负责安置。服务中心实行全员聘任制,服务中心与原联队负责人签订聘任合同的期限为3年,与管理人员中的正式职工签订聘任合同的期限为2年,与非正式职工签订聘任合同的期限为1年。
  
  (二)充分兼顾各区和原联队主办单位的经济利益。联队重组后,服务中心的各区分支机构代收的税费,仍然按照原代征收范围、标准、核税方式、税款入库程序办理,由服务中心集中上缴税务主管部门,由税务主管部门按额度返还各区财政。服务中心应给予原联队主办单位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原联队综合服务费一年总收入的75%计算,分3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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