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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31号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0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客管办拟定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确保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经济利益不受影响。在联队重组过程中,要确保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经济利益不受影响:保持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内容不变;保持原运营车辆产权不变;保持原综合服务费收取标准不变。涉及行驶证过户、运营证件变更的全部费用由服务中心承担。
  
  因联队重组需变更机动车落户单位的,在市客管办按照有关标准严格审批加盖“三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专用章后,参照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公用局(关于对出租汽车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津价费[2001]166号)的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
  
  (一)为了加强对服务中心的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个体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客管办、出租汽车行业工委、市出租汽车协会和服务中心主办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出租汽车协会内,具体负责对服务中心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监管综合服务费的收支、使用,协调重大事项等工作。市客管办向服务中心和各区分支机构派驻监管员负责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管理。
  
  (二)服务中心的党群工作,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中共天津市委城建工委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工作委员会和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改建为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津党[2001]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切实加强管理,提高队伍素质
  
  新组建的服务中心要以提高管理水平、提高队伍素质水平、提高服务水平、创品牌争一流为目标,切实加强对个体出租汽车的统一管理。
  
  (一)服务中心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化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区分支机构,要增加车辆维修设施,向个体出租汽车司机提供廉价优质的连锁式车辆维修等服务项目,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
  
  (二)服务中心要在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中广泛开展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三职”教育;坚持不懈地开展以爱天津、爱乘客、爱岗位为内容的“三爱”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培训教育;切实加强个体出租汽车司机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三)服务中心的运营车辆要实行顶灯、司徽、车身颜色、座套及驾驶员着装“五统一”,规范出租汽车司机的职业行为,引导他们为乘客提供热情、周到、安全的优质服务。同时,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含量,努力提升服务水平,树立新的品牌形象。
  
  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时间紧,任务重,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出工作预案和保证这项工作按期落实的具体措施。同时要密切关注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的动态,定期向市客管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以确保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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