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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5-23
【实施时间】 200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口寿命的延长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成功实施,人口日趋老龄化。据统计,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为685.2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0.28%,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
  
  我省老年人口具有发展快、数量大,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等特点。老年人对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照料和精神文化等方面需求的日益增长,必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挑战。解决老龄问题,满足老年人口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实现老龄事业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国务院印发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国发〔2001〕26号)精神,结合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实际,特制定《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一、工作总目标与指导原则
  
  (一)总目标。
  
  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步伐,重点解决老龄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体现城乡不同特点不同层次的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立以城镇社区为基础的老年人管理与服务体系;进一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老龄事业的正常投入机制;健全老龄工作体系,把老龄事业推向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二)指导原则。
  
  发展老龄事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老年人口生活质量,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把解决现实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长远准备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2)坚持老龄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老年服务业走社会化、产业化道路。
  
  (3)坚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走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道路。
  
  (4)坚持用法制和道德的力量营造发展老龄事业的社会环境。
  
  (5)坚持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6)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重视农村老龄问题和农民的养老问题;解决好老少边穷地区老年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加强高龄老人、残疾老人、老年妇女、独居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和权益保障;把老龄工作的重心放在社区、基层。
  
  二、任务和实施办法
  
  (一)逐步完善老年经济供养体系。其任务是:
  
  ①初步建立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经济供养体系,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
  
  ②确保老年人口生活水平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实施办法:
  
  1、城镇要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全面实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管理。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合理增加基本养老金,使离退休人员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县和县级市要建立巩固发展光荣院。认真实施“星光计划”,市和区要兴办老年服务中心,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要完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搞好社区服务。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增加储备,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作好准备。
  
  2、农村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保障、家庭赡养和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对“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或抚养能力)继续完善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为内容的“五保”供养制度,努力实现乡乡、镇镇或联合兴办五保敬老院、光荣院,逐步提高供养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对老年人的集体福利制度;根据情况逐步建立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注意探索和解决城镇化过程中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3、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多项目的贫困老人救助体系。通过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制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对特殊困难的老人实行临时性救助,大力倡导多种形式的扶老助困送温暖活动。
  
  (二)逐步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其任务是:
  
  ①努力满足城乡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②初步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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