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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任(聘)用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 2.根据有关规定和机关职能活动需要,决定机关服务中心的任务、职责以及服务经营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 3.按有关规定授权机关服务中心使用和经营管理资产的范围、经营形式,并考核机关服务中心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4.根据有关规定,对机关服务中心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负责机关服务中心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和重要设施、设备、建筑物的抵押、合资、联营、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的机关服务中心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审批。 5.维护机关服务中心依法行使相应自主权,帮助中心解决实际困难。 厅(局)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扶持机关服务中心发展,增强机关服务中心自身发展能力: (1)根据有关政策,支持和引导机关服务中心兴办和发展经济实体,为机关服务中心发展对外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帮助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保证机关服务中心正常开展服务与经营。 (2)机关服务中心承担的对内服务项目,要给予必要的服务费用保证,促进机关服务中心建立核算机制。机关服务中心在起步阶段兴办经济实体,遇到的资金困难,机关在不得动用财政性资金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筹措资金帮助解决。 (3)要帮助机关服务中心建立内部积累机制,促进其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4)按照资产优化配制的原则,将经批准可用于经营开发的资产优先配置给机关服务中心使用,充分发挥资产效益。 (5)在机关服务中心人员经费仍由财政拨付的情况下,对从机关划归到机关服务中心人员的住房、医疗、养老等问题,可以按老人老办法的政策给予照顾,帮助减轻机关服务中心起步阶段的负担。在今后的机关服务中心改制中,实行新人新办法。 (6)支持和帮助机关服务中心引进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经营性服务时,必须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按照批准范围进行经营,并遵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四、机关服务中心的普理体制 机关服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为机关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对机关服务中心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对机关服务中心的服务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机关对后勤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及机关服务中心承担的具体职责,决定或报请审定批准机关服务中心经营工作各项计划。 2.决定机关服务中心内部机构的设置。 3.聘任、解聘机关服务中心中层管理人员。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工资收入及奖金分配方案、福利基金使用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5.依法对职工实施奖惩。 机关服务中心要以“小机构、大服务”的思路,按照企业化的组织形式,设置经营及管理部门: 1.职能部门。是指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内部管理工作需要设立的如财务、人事、劳动、工资和有关内部事务管理等职能机构。 2.服务单位。是指主要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劳务和技术服务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3.经济实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经营单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要采取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对其所属的服务单位的经济实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核算,分类管理。加快所属服务单位的改制、改造,优化服务结构,组建多元化的服务经营实体,发展后勤服务支柱产业,提高规模服务经营效益。推进服务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和现代企业化管理。 机关服务中心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相应的民主形式。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协助中心主任决定重大问题。 五、机关服务中心的财务及资产管理 机关服务中心实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其所属服务经营单位根据其不同性质执行不同的财务管理办法。机关服务中心要加强财务管理,逐步建立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成本核算制度。中心在实行全额或差额拨款管理期间,自治区财政对机关服务中心人员经费实行补助。同时,厅(局)机关要将机关的后勤服务费用如水、电、暖、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等,按服务任务、服务质量与机关服务中心建立服务成本核算机制。 机关服务中心的资产包括机关以各种形式对中心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中心发展积累的财产、中心自筹发展投资的资产以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国有资产。 |